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赵承)国务院决定,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开展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这是我国在新世纪开展的第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国家统计局局长朱之鑫近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开展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
答:单位和人口调查是两项基本的国情国力调查。我国曾在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初次查清了各行各业的单位底数。但是,近几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结构持续调整,目前所掌握的资料难以反映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很有必要进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通过普查,可以查清全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为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规划城乡建设、加强市场监管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企业单位可以了解同行业的企业规模、地区分布,以及市场结构等相关信息,从而使市场定位更为准确。外国投资者也可深入研究和分析中国的市场状况,把握投资方向,减少投资风险。
问: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对象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此外,对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合伙),也视同法人单位进行普查。
问:我国将如何保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答: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七部门共同组成了普查领导小组,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联合颁布了《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地方政府的责任。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与中共中央宣传部联合下达了《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9月27日,还专门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各地都普遍建立了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无论是人员培训还是方案试点,进展比较顺利。
问:这次基本单位普查分几个阶段进行?
答:这次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一是普查准备阶段(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主要工作是:组建普查机构、选调普查人员、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办法、进行普查试点、培训工作人员、开展宣传动员等;二是普查登记阶段(2002年1月至3月)。这一阶段将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和核实。县一级普查机构要完成普查表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三是数据处理阶段(2002年4月至8月)。这一阶段要进行普查数据的录入、编辑、审核、汇总、上报和质量评估等;四是名录库更新及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02年9月至2003年)。主要包括发表普查公报、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等工作。200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国家、省、地、县四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或更新工作。
问:国家准备采取何种组织方式对普查对象进行调查?
答:这次普查原则上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直接发表调查和与有关部门的行政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划分普查小区,逐个清查单位的方法。普查所需的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由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县级普查机构利用上述各有关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结合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资料,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整理、编制出普查名册,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并组织其填报普查表。
问:此次普查参与的部门较多,各有关部门需要发挥哪些职能作用?
答:涉及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民政部、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基本单位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普查经费预算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协调;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业务工作。
问:这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最终目标是什么?
答:普查的目标是要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在中央、省、地、县四级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国家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提供基础信息。
问:普查数据如何公布?
答:普查结果将以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但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普查机构将依法予以严格保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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