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惠屏通讯员金松卫)深圳市为市、区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活动立下了“规矩”———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深圳市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发布实施,并在最新出版的《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
集中招标占主导,自行招标作补充
《实施方案》规定了3种招标采购方式:集中招标采购、集团联合招标采购、自行招标采购,集中招标采购为主导方式,自行招标采购作为集中招标、集团联合招标方式的补充。
集中招标采购由医疗机构共同委托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招标。市卫生部门在审核编制《深圳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用材料目录》时,必须优先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其他政府定价药品中临床应用普遍、采购批量大、价格高的药品等选入目录。本方案正式实施的当年,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比例为当年药品采购总额的20%,以后逐年递增10%,逐步加大集中招标采购力度。市、区所属医疗机构要参加全市集中招标采购,不能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招标采购代替全市集中招标采购。
集团联合招标采购是指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成招标人或委托合法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其范围是:全市集中招标采购之外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在《实施方案》正式实施当年,集团联合招标采购的药品应达到当年药品采购总额的50%,随着集中招标采购比例逐年递增10%,集团联合招标采购比例相应逐年递减10%。集团联合招标采购不能重复采购与全市集中招标品种通用名相同而商品名不同的药品。
自行招标采购的范围是全市集中招标采购和集团联合招标采购以外的药品、医用材料,适用于采购具有品牌限制、应用不普遍、采购批量小、新研制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紧急用药。
把招标采购的好处让利于患者
《实施方案》坚持让利于民,质量、药效优先和价格合理相统一等原则,要求以招标采购的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零售价格,把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主要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政府定价药品要在不超过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销售限价的前提下,按中标价格顺加15%后差价部分,70%让利于患者,30%留给医院。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则按中标价格顺加20%差率作价销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中标价格顺加不超过30%差率作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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