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12月23日电(记者李桂茹)有信用污点的人,今后别指望能在深圳贷款一分钱。作为全国第一部针对个人信用的立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刚刚由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市长于幼军签字,定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4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记录,包括在各商业 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保及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谁有权搜集个人信息?深圳市法制局行政法规处负责人给出的答案是:早在20世纪90年代,深圳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成立的惟一的征信机构。今后信用制度所需的个人信息,也由这家机构搜集,再评出信用等级。
《办法》对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运用和管理作出了规定:
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必须要征得本人同意,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获得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同时,征信机构应当向个人提供本人的信息查询,个人认为本人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申请。个人不得从事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征信机构的业务,还要接受专门成立的“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深圳市法规处负责人称,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意味着今后只要你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不用烦琐的担保和抵押,就可以轻松取得银行贷款。反之,如果有赖账、行骗等信用“污点”,贷款时就会被银行和其他商业部门拒之于门外。
这位负责人指出,信用记录只在某一个地方或几个地方建立还存在缺陷。比如,一个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离开深圳到其他没有建立信用记录的地方贷款,就没有办法对其进行跟踪。所以信用记录的全面建立,最终还要仰仗全国联网,形成个人信用的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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