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此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经修改的条例新增“外商投资旅行社特别规定”。
根据决定,原《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附则中增加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比照适用本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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