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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期国债可以“ST” 状告财政部果真有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2月15日 11: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国正式入世前夕,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谢百三只身赴京,以一纸诉状,欲将财政部告上法庭。目前,他正在等待北京中院是否受理此案的回复。

  20年期国债可以“ST”?

  事情起于财政部发行的20年期国债。今年7月31日至8月7日,财政部在沪深证交所分销
了2001年第7期国债,该国债期限为20年,票面年利率为4.26%。财政部还通知,这期国债发行结束后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是,8月9日,财政部以便函形式发出通知,决定这期国债在交易所上市时间另行通知,上市后交易方式首先为现券买卖,回购交易将视市场情况安排。随后,8月29日,该国债上市,但回购交易至今未开放。

  在诉状中,谢百三的诉讼理由有三条:1,财政部通知是以便函形式下发的,且针对特定对象,不是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2,财政部在已卖出国债后,又违反契约,单方面未经买主同意,追溯加上限制性条款,属违约行为;3,通知违反了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该条例规定国库券可以用作抵押。诉讼请求撤消财政部国库司2001年8月9日发的通知(财库函?2001?13号)并道歉。

  谢百三认为,财政部暂停20年国债回购的通知,目的是调控价格,但一个已经发行的国债,“怎么可以改?”“视市场情况安排”的说法随意性太强,不符合WTO原则。这好比房子刚售出,突然通知不能出租,只能自己住。而且,国债当然应该能够回购,这就像房子一定有门,汽车一定有轮子,如有特例应该事前说明。“中小投资者谁知道这个国债不能回购,它又没有套个‘ST’的帽子。”

  谢百三说,财政部发国债时是交易的一方,发好后又是管理者了,这个角色不太对。他认为,国债二级市场应该任其波动,这样流通性就很好,否则谁也不会要国债。宏观调控是可以的,但不能违法。而且,财政部调控方法也不对,20年国债越跌,收益率越高,以后发新国债的利率也更高,这对国家不利。另外,国债是有长期风险的,如果20年中通货膨胀率达到10-20%,这个国债可以跌到60-70元,到时是否也要调控?谢百三反问道。

  众说纷纭的官司

  对于谢百三状告财政部,某大型券商国债业务相关部门的一位总经理认为,对于是非不便发表评论。不过,他感觉财政部违反法规也未必,因为金融法规都有相应的操作细则。当然,事先约定之后再改,确实有些不妥。他回忆说,财政部暂停回购后,大家都有些议论,感觉这是个风险,但没有想得更多。

  某保险公司投资部操作人员说,他们也买过20年期国债,现在还有一些。暂停回购对投资者确实有点不公平,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曾以102元、103元买了20年国债并持有至今的普通投资者刘刚认为财政部的做法不对。他说:“道理是清爽的,但阿拉搞不过财政部。谢老师是做学问的,说这件事不对,他不告谁去告。我是生意人,管不了那么多,他告财政部我们是支持的,但叫我去做是不可能的。”

  国浩律师集团吕红兵律师认为,发行国债是政府与投资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发行公告其实是合同一方的“要约”,而投资人购买国债的行为构成“承诺”,这样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该遵守。如果要改变或增加条款,双方应该有个协商过程,单方面的行为会增加投资者的风险。应该说,合同中没有限制的内容,都不应用以约束对方。他还认为,这个案例暴露了传统体制下一个普遍的问题:运动员和裁判员是一个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政府更应该规范自己的行为。

  前财政部官员、国债专家袁东则指出,财政部是国债的发行体,但其公共行政机关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不是国债市场的管理者,只要是在法律法规与国务院行政法规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就都是合法的。当然,这并不表明其行为就是可以任意的,其行为一定应以社会大多数公众的利益为准则,而且这里仍有合理与否的问题。他还认为,法律是分层级的,作为国债发行体的财政部发布的所有文件,包括便函在内,都属于部门规章,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而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也正说明,政府行政部门的行为为什么必须慎重,决策必须合理,以及为什么WTO各成员不能再有什么“内部文件”的原因所在。

  法院受理与否尚存悬念

  谢百三告诉记者,12月12日,财政部一个司长和一个处长又给他打来电话进行沟通,他们希望谢百三能够撤诉,心平气和地解决此事,而不是“双输”。谢百三则表示不撤消通知就不能解决问题,电话打了一个小时,双方最终未能达到一致意见。

  本报记者就此事询问了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处的有关人士。该人士表示,对于谢百三以个人名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利益的做法表示理解和欢迎,但他认为,谢百三对有关的政策还不太了解。对这个问题,该人士不愿深谈。同样,在财政部新闻处,记者也没得到任何回答。

  按照谢百三的说法,法院应在12月14日决定是否受理此案。12月14日上午,记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询问进展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谢百三上周四(12月6日)递交的诉状因材料不充分而需要补充材料,正式递交诉状是12月11日,从这天算起,法院将在一周后给予答复。

  (《上海证券报 资本周刊》 记者 许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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