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11日电】(记者楼乘震)昨天是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第一天。以“保险开放,监管与发展”为主题的上海保险国际论坛在沪开幕,专程赴沪的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作首场演讲。
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承诺
冯晓增介绍了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四个基本承诺:
(一)外国保险企业进入形式和合资比例: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比例可达到50%,3年内比例不超过51%,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对以上各类保险机构,在地域限制取消后,允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
(二)地域限制和开放时间:加入时开放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加入后两年内,开放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三)开放的业务范围: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再保险业务;允许在华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所有的非寿险服务。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3年内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或来华设立机构,从事大型商业保险经纪业务和国际海运、航空、运输险业务以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分公司、合资公司和独资公司开展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或发放经营许可的数量限制。对20%的法定再保险,加入后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取消。
(四)有关营业许可方面的承诺:营业许可的发放不受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加入WTO对保险业的影响
——将加快国外资本的流入和技术的输出,促进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和结构重组。
——将加强整体承保能力,扩大业务规模,加剧市场竞争,打破垄断局面。
——将促进中资保险公司加快体制改革步伐,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产权明晰、权益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缩短与国际保险业的差距。
——将改变保险业的增长方式。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将促使国内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转变增长方式,确立新的业务增长点。
——保险市场的开放,有利于中国保险体系的逐步形成。近几年,中国国内保险业虽有长足发展,但与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市场体系仍不完善,服务功能还不齐全。因此,增加市场主体,发展中介业务,实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管职能,逐步形成一个依法监管、有序竞争的市场,是摆在中国保险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保险市场的开放,将加快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
对保险监管工作的影响
冯晓增认为,WTO的规则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主要是用来规范各个成员国政府的行为。保监会作为主管商业保险的政府机构,应该说受到的约束最多,挑战最大,影响也更直接:法律法规亟需完善配套;思想观念必须转变;监管思路需要调整;监管体系亟待加强。
加入WTO后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法律和规章;修改《保险法》纳入议事日程;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如《保险投资管理条例》、《再保险管理规定》等,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
(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各有侧重、协调行动、高效运转的保险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从社会和境外引进一批学历较高、懂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优秀人才充实保险监管队伍;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
(三)推动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和机制转变。
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
冯晓增在随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加入WTO后对老百姓,即保险消费者的影响。冯晓增说,加入WTO会促进各类型保险主体的增加,促进保险业的竞争,谁有价格优势,服务水平又高,谁就受欢迎。客户一定会考虑公司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这个因素。中介市场不断地发展,会促使消费者更合理、科学地选择。你的价格不好,服务不到位,就会被市场淘汰,受惠的最后还是消费者。这是我们马上就能看得到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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