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9日电(记者程莹莹李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做出的一纸判决表明,中国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北京联信世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公司)从去年底至今年以“中信”字样大量散发招生简章及刊登报纸广告的行为侵犯了中信公司的商标专有权。
对这种侵权行为,法院依法判决联信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向中信公司赔礼
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6年4月至7月间,中信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中信”商标。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中信公司使用在金融服务上的“中信”商标(包括“中信”文字及特有图形)为驰名商标。
于1999年1月19日成立的联信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北京中信兴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今年10月12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北京联信世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此,法院认为,中信公司取得“中信”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早于联信公司登记的“北京中信兴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的时间,是一种合法的在先权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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