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为使信用真正制度化,鼓励信用消费,深圳将率先为个人信用立法。据悉,《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已经深圳市政府常委会议原则通过,即将实施。实施后无信用者将被各商业银行拒之于信用大门之外,无债者也将不受银行青睐。
《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将把个人信用信息分为四大类:一是个
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记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情况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障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据深圳市法制局有关人士解释,由于“个人信用体系”第一阶段主要是与银行发生金融信用,因此只有与银行发生贷款及偿还行为时,个人才会有信用记录,而不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市民因其信用记录是空白,其信用度也将为零,因而也将不被银行青睐。这个办法实施以后,个人从银行进行消费贷款,将不再需要抵押和担保,全凭个人的信用度,个人的信用度越高,贷款越方便。
据悉深圳市早在上世纪90年代便学习国外的先进做法,由政府和人民银行联合成立了征信机构,今后,深圳市信用制度的实施也由这家征信机构来搜集个人信息,再根据个人信息评出个人的信用等级。
另据了解,上海市虽然于去年就建立了个人信用体系,但还没有为个人信用立法,因而,上海市的个人信用管理至今还不具备法律的效力。(刘维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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