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记者张晓松) 外经贸部今天发布2001年第21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来自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正式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己内酰胺在我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33.7100”中的己内酰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外经贸部将从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日本等国家的己内酰胺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己内酰胺进口对我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据了解,反倾销调查通常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续到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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