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韩晓冬)被抢包后托朋友挂失遭银行拒绝,歹徒趁机持卡消费17000元。12月4日下午,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本市首例因建行电子货币卡章程引发的诉讼案件,并当庭判决建行北京城建开发专业支行赔偿程女士17000元。
去年11月25日中午,程女士在安慧里干杨树市场遭歹徒抢包,被抢走储蓄卡、密码、身份证等财物。她当即向110报警,并委托朋友王先生到发卡网点建行安慧分理处冻结账户。
王先生在几分钟内赶到安慧分理处,一位男职员听完他的陈述,却拒绝办理挂失手续,理由是银行有规定:应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王先生随即用手机和程女士联系,程女士打电话给柜台里的男职员,要求挂失,又遭拒绝。随后,110警察也通过手机要求银行马上冻结账户,仍遭拒绝。被激怒的王先生与该职员争吵了一个小时左右,该职员才将储蓄卡号告诉了他,让他自己打电话挂失。
因银行迟延冻结,歹徒趁机从建行东四支行胜古北里储蓄所的自动取款机取走5000元现金,又在双安商场POS收款机上消费了12000元。程女士要求银行方面赔偿全部损失。
银行方面辩称,程女士申请挂失时,未按《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电子货币卡章程》提供有效证件,因此不能冻结。
《电子货币卡章程》规定:若遇特殊情况,持卡人可先向任一发卡网点办理电话或口头挂失,但5天内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在电话或口头挂失期间该卡停止使用。显然,这条规定中并未要求电话或口头挂失需要提供有效证件。在程女士的委托人及本人乃至公安机关要求银行挂失时,银行应当按规定立即办理该卡停止使用手续。因银行迟延冻结给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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