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朱镕基11月23日签署第3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条例》共7章38条。颁布这个条例,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中国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规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
《条例》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违法审批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不依法实施监管、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导致金融机构被撤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撤销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入法制化轨道,表明了我国政府解决金融风险的坚定信心和决心。《条例》的颁布实施,并不表明政府将大批撤销金融机构,而主要是为现在已被撤销、正在清算的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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