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二日电(记者李鹏)中国保监会国际部副主任孟昭亿今天在北京详细披露了中国入世在保险业方面的对外开放承诺。
孟昭亿在今天召开的“中国保险市场与WTO国际高峰年会”上说,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间保险服务包括四种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中国政府承诺:针对跨境交付,除国际海运、航空、货运险和再保险,以及大型商业险和再
保险经纪业务外,不做承诺;针对境外消费,除保险经纪不做承诺外,其他未做限制;针对自然人流动,除跨行业的水平承诺(即包含保险行业在内的普遍承诺)外,对其它没有承诺。
针对商业存在,孟昭亿说,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如下:
一、企业设立形式:中国入世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百分之五十一,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中国入世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中国入世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百分之五十,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一,加入后五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
二、地域限制:中国入世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中国入世后两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中国入世后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三、业务范围:中国入世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中国入世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中国入世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中国入世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四、营业许可: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即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第一、投资者应为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有超过三十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五十亿美元。
关于大型商业险定义,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中国入世时企业年保费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两亿元人民币;入世后一年,企业年保费超过六十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一点八亿元人民币;入世后两年,企业年保费超过四十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一点五亿元人民币。
关于法定保险的范围,中国承诺,中外直接保险公司目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百分之二十分保的比例,在中国加入WTO时不变,加入后一年降至百分之十五;加入后两年降至百分之十;加入后三年降至百分之五;加入后四年取消比例法定保险。但是,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
关于保险“统括保单”经纪业务,将实行国民待遇。但是,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地域范围也应按照外资保险公司地域限制的过渡期逐步放开,即加入时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范围内办理业务;加入后两年,增加开放十个城市;加入后三年,无地域限制。
关于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资格,除上述三十年经营历史和连续两年代表处要求外,对其资产规模要求:加入时,超过五亿美元;加入后一年内,超过四亿美元;加入后两年内,超过三亿美元;加入后四年内,超过两亿美元。
此外,中国还在透明度方面做出了相应承诺。孟昭亿说,根据有关双边协议的保险执照发放工作已经完成。目前,中国保监会正在根据要求,积极清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政府承诺不符的保险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完善保险监管机制,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加快保险人才培养,以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面临的新挑战,促进中国保险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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