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约束的真正对象不是企业,而是政府。因为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组织,其协议是关于政府管理贸易和贸易相关事项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正是政府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老子”,国有企业是“儿子”,老子拨一拨,儿子就像一颗“算盘子”那样动一动。儿子陷入了困境,老子当然不会坐视不救,如此这样,企业的效率也就可想而知。如果我们把企业比作一架飞机,过去,企业是一架模拟飞机,它
只能躺在房子里,飞不上天。现在经过多年改革,企业已经飞上了市场经济的蓝天。但是,这是一架教练机,不是真正的战机。因为前舱里坐的企业经营者就好像实习驾驶员,后舱里坐的是能控制前舱驾驶系统的教官就类似政府。一旦发生意外或偏离教官设定的航道,实习驾驶员可以向教官求救,教官也可以直接操纵驾驶系统。我国已经加入WTO,按照应承担的义务,政府就不能像教官那样代替或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而应给企业“放单飞”,让企业独立地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从而使中外企业在同一市场中展开平等竞争。
其实,WTO约束的真正对象不是企业,而是政府。因为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组织,其协议是关于政府管理贸易和贸易相关事项的法律规则,政府是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政府行为受WTO协议约束的领域包括有关或者影响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外汇管制等所有政府措施。WTO协议所追求的是自由市场原则,促进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全球经济的增长。为此,它要求各个成员方的政府减少或放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让国内外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包括成员方的市场上展开公平的竞争。
我国加入WTO后,为了维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再也不能像坐在后舱的教官那样干预或帮助坐在前舱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一旦外国企业发现我国政府对与其竞争的企业给予特殊的“关照”,如财政补贴等各种政府输血,就必然会通过其政府向我国施加压力,甚至打国际“官司”。
加入WTO后,通过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和开放服务市场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我国政府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我国加入WTO后如果还像过去那样在应开放的领域继续引用贸易壁垒、财政补贴、额外照顾等方式保护国内企业,就等于让外国企业与我国的政府或纳税人的整体力量来竞争,外国企业当然不会无动于衷,而会通过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渠道要求我国政府中断借助“奶瓶子”、“输血管”等给企业开小灶。所以,加入WTO后,给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放单飞”不是我国政府愿意不愿意做的事,而是必须要做的事。
给企业“放单飞”首先要求政府的观念转变和职能转变。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政府不应该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哪怕是通过控制企业来干预市场都是不允许的,政府主要是为公平的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此,政府就需要通过机构改革转变职能,达到WTO的规则要求:一是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避免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凡是市场能做的就由市场去做,政府只在市场做不好或做不了的领域发挥作用;三是通过机构改革建立一个精简、高效和廉洁的政府服务体系;四是尽可能使政府的政策及政策的制定过程具有透明性,从而引入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必要监督;五是政府应成为遵守法律的楷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并努力创造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六是实行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包括国外的厂商,都能在中国的市场上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
给企业“放单飞”还要求企业是一个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为了使企业能够成功地“放单飞”,除了应采取措施使民营企业在放开的市场中做大、做强外,关键是如何通过改革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从政府的角度看,一方面政府应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退出有关领域,同时政府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另一方面,政府在放弃各种有形或无形补贴的同时,应为企业卸包袱,让企业轻装前进。从企业的角度看,就是应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优化经营机制,提升核心竞争力,从而能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中成为笑到最后的胜利者。(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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