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1日~17日召开的WTO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结束了历时近15年的中国复关和加入WTO的所有谈判,通过了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法律文件。
在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有关质检工作的内容约占全部条文的十分之一,其中大部分内容为承诺性条款。
我国与10个WTO成员签署了包含质检内容的双边市场准入协议或专门的与WTO谈判有关的双边质检协议。在这些协议中,均有有关质检内容的双边承诺。
现将我国加入WTO有关质检工作的多边及双边承诺综述如下:
一、多边承诺:
WTO中国工作组最后通过的关于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及其9个附件。其中涉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条款为:
1.《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的第13条(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第14条(SPS—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共两条,占《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一部分全部18条的11.11%;
2.《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的第145和146条(装运前检验,PSI);第177~197条(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第198~202条(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和第316条(检验服务,IS),共计29条,占《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全部342条的8.48%。
3.《中国加WTO议定书》附件一:《过渡期审议机制条款要求中国提交的信息》中技术性贸易壁垒部分的全部13项内容(为需审议的各类别中审议项目最多的);
4.《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九:《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及货物服务(不包括法定货物检验服务)》。
根据上述所列条款序号,可以说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内容占《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全部条文内容的十分之一。将这些条款中有关对外承诺的内容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原则性承诺和具体承诺两部分,即:
1.原则性承诺:承诺中国的质检工作均必须分别全面遵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简称“SPS”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简称“PSI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和服务贸易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指南和建议的规定,并须在中国入世前修改我国与这些协定不符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管理规定、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准。
2.具体承诺:包括对《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按照《TBT协定》的含义使用术语“技术法规”和“标准”,中国的技术法规的制定和标准的制定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并使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技术法规的百分比在5年内增加10%;向WTO/TBT委员会提交中国所有有权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名录;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中国所有的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在发布其制定的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前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在入世30天内,向WTO通报中国的所有SPS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对进口化学品、汽车与零部件检验的法规,以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等;公开发布有关TBT、SPS的各项规定、标准,并接受有关成员的咨询。
二、双边承诺:
在中国加入WTO双边市场准入谈判中,我国共与欧盟、美国、加拿大、瑞士、墨西哥、阿根廷、乌拉圭、埃及、印度、挪威等10个成员签署了包含质检工作内容的双边市场准入协议或与双边市场准入谈判有关的或挂钩的双边质检工作协议。
在这些中协议中,既有有关对方向我出口、也有我国向对方出口的市场准入的质检要求。如,在中欧SPS谈判中,我局坚持对等的原则,因此,在签署的中欧SPS备忘录中,既有欧盟输华产品的我方承诺,也有我国输欧产品的欧方承诺。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