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11月9日电(记者卜云彤)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国家财政部体制处的许宏才今天在这里举行的第六期全国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干部培训班上介绍了这一情况。
据介绍,从1980年起,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实行递增补助的财政体制,补助额每年比上年增长10%。递增补助在1989年固定下来。
从1995年起,中央财政开始实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在计算标准财政收支时,充分考虑了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民族地区除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外,还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2000年为例,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民族省区,按照标准收支差额,最低可以得到11.5%、最高可以得到20.5%的补助,而非民族省区只能得到全国统一的7%补助。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加大对民族地区(包括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的转移支付力度,一是预算安排,即中央财政在2000年安排民族转移支付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以后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二是增值税增量返还,即将民族地区上缴中央金库的增值税每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留给民族地区。2000年共安排25亿余元用于此项转移支付。
1999年起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后,中央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补助系数时,民族地区高于同档次其它地区5个百分点等。从2001年起,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应由财政安排的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享受此项津贴的基本上是西部民族地区。
中央财政还通过专项拨款、国债补助等形式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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