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8日电 (记者 周菡)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鼓励和扶持扩大出口,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实施细则,改进了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有关政策,并将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通知》对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方式进行了改进:一是简化出口收汇核销的手续,
取消企业收汇前到外管局的交单环节,允许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二是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期限,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数量;三是实行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制度,对出口业务中由于价格因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企业可以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差额核销等。
《通知》对现行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是降低了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将原来年进出口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经贸企业,以及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才能申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开户标准,调整为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资企业均可以申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采取限额管理,限额为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这一条件的放宽,可以使一些规模较小但外汇收支频繁的进出口企业保留部分外汇用于支付,方便企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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