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世”对中国经济带来的影响,不少人喜欢用“利”和“弊”来分析,实际上,正如中国加入WTO首席谈判代表、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所说,“入世的利弊,就象一个铜板的两面,有利就有弊,利弊是可以互相转变的,对那些能利用新的环境发展壮大的企业,是利大于弊,反之就是蔽大于利。在分析“入世”的利弊时如果不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这样的利弊分析就是无意义的。所以我希望我们的企业家也好,政府官员也好,个人也好,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观察。”我们这里要做的,就是把“入世”后有可能面对的宏观经济环
境变化做一个扫描,让你看清楚。
法律制度是变化的核心
法律制度更加透明
龙永图说,由于中国在加入WTO过程中所作的承诺,中国必须增强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在法律执行中曾有的暗箱操作时代将一去不返。
中国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凡是需要执行的经济法律法规都必须向社会公布,否则不能实行。所有对外贸易活动只执行已公布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措施,任何没经正式公布的内部文件或规定都不能执行,这将是中国在管理经济方式上的一个重大改变。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将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专门公布所有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世贸组织成员、企业及个人都能从该刊物上获得中国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在有关外贸法律规定出台之前,除涉及国家安全如汇率变化等重要措施以外,都要有一段时间提请企业及各方面予以评论,以确保所颁布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规则。建立企业咨询及投诉机制,将由中央政府设立法律咨询点,确保任何企业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在30天之内得到答复,最多不超过45天。此外,重要的法律法规必须在全国统一实施,以避免地方“土政策”的干扰。在司法审议方面,中国也承诺建立一个公正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司法审议体制,以确保法律仲裁的独立性。
修改两千条法规
龙永图的助手、WTO研究专家刘光溪称,从法规的角度来说,中国入世后只存在一个问题,即根据对外承诺并对照世贸组织的相关协议,来对我们的法规及行政条例进行清理、修改和调整,最后实现与WTO协议规范的适应问题。我国从去年开始清理审批权,递交给世贸组织177项涉外的法律法规,其中36项与世贸组织的协议不完全一致,对这些不完全一致的法律法规,要列出时间表,尽快修改使其一致,还有一些空白的但WTO协议要求的,同时对维护我们的经贸权益很有必要的法规,也需尽快增补。
外经贸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透露,应做修补的法令、规章多如牛毛,其中大小法规约2000多条,需逐一修订。中国外经贸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指出,在这2000多条法律法规中,对《合资法》、《合营法》、《外资法》等三项法律法规做了比较大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外汇收支平衡问题。根据WTO有关不能用外汇收支平衡制约企业的输入限制,删除《合营法》第20条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内容,删除《外资法》第18条第三款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内容。
2、现地采购问题。对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等物资采购,根据WTO无差别原则,删除《外资法》第15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的内容。将《合营法》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可以在中国购置也可以在国外市场购买。
3、出口义务问题。根据WTO对企业产品出口不应设限的规定,删除了《外资法》第13条第一款设立外资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内容。
4、企业生产计划报告问题。根据WTO无差别原则,删除《合资法》第九条第一款合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以及《外资法》第11条第10款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
据世界贸易组织负责法律事务的一名官员介绍,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否符合WTO的原则并没有一定的标准,只有WTO成员认为中国的某项法律造成对他们的不公而提出上诉时,才会出现中国的法律是否合乎国际规则的问题。但是,即使有成员对中国的法律提出诉讼,具有最终裁判权的WTO法律解决争端机构最初也不会去决定中国法律的对错,而是两个成员国进行非正式的磋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才会在WTO框架下启动争端解决机制。
这位官员提醒说,是否符合WTO原则,不仅涉及立法和立法机构,对政府的行为、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等也有约束力。
政府首先承担义务
龙永图说,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其中首先要承担义务的就是政府,WTO规则中绝大多数是规范政府行为的。
他说,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我们的政府如何转变职能。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来一个根本的变化,不直接管理企业,不直接干预经济,政府象一个政府来管理企业,营造一个环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无非就两条,一个是收税,一个是就业。我们要改变对各级政府、政府官员的考察的标准。不要看他生产了多少,不要看他取得多少效益,最主要看他营造了什么样的环境。
龙永图的特别助手、WTO研究专家刘光溪说,加入WTO以后,从经济管理体制的角度来说,首先要做的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而要做到这一点比较难,主要在于观念和思想意识的转变。也就是说,越位的要还位、不到位的要到位、错位的要正位,意味着政府要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意味着政府经济部门要从重审批、重管理转向重监督、重服务,“看得见的手”要缩回,要收敛,要规范,要约束,留下充分的空间给市场和企业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
他指出,政府职能的转变还要求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重点应该集中在信息和情报的收集、中小企业的扶植、落后地区的扶植、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基础设施等非竞争性领域,绝不能包打天下,去管那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这样政府才能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和关注政策、法律、信息和全球经济的大势等问题。
而政府职能转变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确保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透明度,确保经济贸易政策的稳定性、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公平竞争,杜绝内部文件和黑箱操作,另一方面可降低制度不完善造成的障碍,从而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中国的七项承诺
一、农业税将减低一半。
二、四年内资讯科技产品实现零关税。
三、在服务业上,中国承诺五年后,中国的物流、运输、银行等服务业要自由化。五年后,外国银行可以进入中国,并允许金融和人寿业外资股权达到50%。
四、继续国有企业的改革。
五、改革价格控制制度,逐步实现按市场调节价格,而非政府的价格。
六、继续法律改革,承诺全国建立统一的《行政法》,加强法律的透明度。
七、尊重知识产权法。
赢得平等竞争的国际环境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给中国赢得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龙永图说,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在国际社会长期受到西方国家的一些歧视。可以说,长期以来中国在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经济社会中没有享受到一个平等的环境。美国每年一度对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审理,就是不公平、不公正待遇的最典型的、最为人熟知的例子。更不要说欧盟对中国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数量限制等歧视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这些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对待我们。1999年中美达成双边协议后的第二年,美国国会就修改通过了他们已经实施了长达多年的Jacksvalic法案,给予中国永久性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这并不是美国国会对中国的恩赐,这是谈判的结果。因为中国已经向世界作出了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承诺,美国就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最重要的规则也是基石,就是所有成员国家必须互相无条件地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很多人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底有什么好处?这就是可以马上看得见的好处!如果中美之间再不解决最惠国待遇问题,那么对两国关系和对整个世界经济的关系都是一个重大的不稳定因素。
还有其他一些国家对中国的一些歧视性的数量限制和歧视性的待遇,通过这次谈判,至少制定了一个期限,三年至五年内取消对中国的所有这些歧视。
龙永图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只要求取得这样一种平等的待遇而不是什么特殊的待遇、优惠的待遇,这是每一个主权国家理应得到的最起码的待遇。通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我们赢得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平等是竞争中最核心的东西,竞争必须平等,不在一个起跑线上的竞争就不是一种平等的竞争,这种竞争就是扭曲的竞争,就不是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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