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削减关税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附加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那些使少量进口都受阻碍的高关税”,目前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税已从45年前的40%下降到3.8%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0%左右。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
,中国“入世”的首要义务就是要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关贸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约束在15%以下,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有可能会相应减少,但最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
(二)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从而为实现自由贸易创造条件。中国本来是实行贸易管制的国家,当然除关税外,也存在种种非关税措施,因此在复关和“入世”谈判中主要议题之一就是要求中国削减如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及外汇管制、技术检验标准等非关税措施,作为“入世”费。这些非关税措施和关税一起被纳入市场准入的谈判,在市场准入的谈判中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将按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等给予一切成员方。
(三)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6条第2节第二、三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补贴,可能对其他的进口和出口成员方造成有害的影响,对他们的正常贸易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阻碍本协定目标的实现。因此,各成员方应力求避免对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中国自1991年1月开始,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对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已达到了世贸组织的有关要求。取消补贴后,亏损商品主要通过汇率调整和出口退税的方法获得补偿。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9关于第16条的规定:“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内地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
(四)开放服务业市场
乌拉圭回合谈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要求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执行与货物贸易同样的无歧视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和逐步地降低贸易壁垒,开放银行、保险、运输、建筑、旅游、通讯、法律、会计、咨询、商业批发、零售等行业。世贸组织统计的服务行业多达150多种,都将属于开放范围。对中国来说,将逐步地、有选择地、有范围地开放一些服务业。
(五)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方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国“入世”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以后(如扩大到对化工产品、药品、食品、计算机软件等),将使中国有关企业必须通过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地购买专利,政府也将严惩任何侵权行为,如假冒外国名牌商标和盗版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六)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
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我国引进外资政策有密切的关系。中国引进外资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方面,一方面在税收等重要项目上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使国内企业遭受不平等竞争,另一方面在若干国内收费上实行双重作价,造成外商很大抱怨,今后在这方面的政策应作重大调整。允许外商投资的范围还要进一步扩大,“硬件”和“软件”环境也将进一步改进。特别是随着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人民币汇率体制改革后,修改外资“三大基本法”的工作就提到了议事日程。
(七)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世贸组织建立了对各成员方贸易制度定期审查和通报的制度。中国以往除公开颁布一些重要法律、条例外,一般习惯于制定若干内部决定,因此被认为是缺乏透明度的国家。中国已分步公布或废除了以往众多的内部决定,以适应要求。此外,还要缴纳世贸组织活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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