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拉萨11月4日电 记者王建新报道:日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在税费减免、土地征用、施工电力和运输保障等方面,对口援藏项目建设享受优惠政策。
西藏自治区专门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包括: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在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过程中,凡涉及地方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凡涉及企业、农牧民利益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补助费和补偿费;凡国家
规定征收,自治区目前尚未开征的税费,一律不予征收;凡自治区未规定的收费项目,各地市、各部门一律不准征收。免收的费种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采矿权使用费及手续费、水资源费、工商管理费等。对资金来源有保证的对口援藏项目,商业银行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垫贷”。在实行转账结算的前提下,对口援藏项目确实需要支取现金的,各商业银行要及时支取。
优惠政策规定,对援藏项目所需国有土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无偿划拨;所需集体未利用土地,由政府征用后无偿划拨。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征用农用地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统一征用并进行补偿后予以划拨。对口援藏项目建设用地,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免除一切行政性收费。使用现有城镇建设用地需拆迁原有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拆迁工作,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拆迁补偿。《人民日报》(2001年11月05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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