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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入世后中国企业将面临十大险关(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1月05日 07:32 北京青年报

  文/中国人民大学国经系 黄卫平 程大为 彭刚

  中国企业已经遭受许多双边纠纷,但是,我们实战的经验和能力还是不够

  黄卫平,经济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院长,教育部经济学教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世界经济、中国国际贸易等学会的理事或
常务理事,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代表作为《GATT与走向开放的中国经济》等。

  程大为,中国人民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美国商务外交硕士。1999年作为WTO的工作人员参加了西雅图WTO部长级会议。2001年4月,创办国际商务外交项目北京中心,培养WTO专门人才。主要科研方向:WTO法规和案例的研究。

  彭刚,教授,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国际经济系主任,中国发展经济学学会(筹)秘书长,意大利菲德里克二大访问教授。研究领域: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经济学。主要出版了《发展经济学》、《国际营销渠道研究》等著作。

  把握主动权制胜反倾销

  -案由

  1998年,当接到美方的反倾销诉讼时,中国湖滨果汁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山东省烟台北方安德利有限公司、中鲁果汁集团公司和陕西海升果汁有限公司等9家国内企业经过充分的准备欣然应诉。在应诉过程中,中国企业一方面对国际市场上倾销价格的认定和技术处理方面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的安排。另一方面,在中国相关法律技术人才奇缺的情况下,他们特地聘请了具有25年反倾销办案经验的美国资深律师为主办律师来办理此案。

  -裁决

  经过艰难曲折的应诉历程,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增收51.74%的反倾销税,比起美国企业最初要求的91%,不能不说是大获全胜了。

  -点评

  面对世界各国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浊浪滔天,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

  第一,要积极应诉。应诉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关键。正像打官司有原告和被告一样,并不是谁是原告谁就有理,被告有申辩的权利,最终理在何方要服从法庭的裁决。应诉就是充分利用我们申辩的权利,运用事实影响说服WTO作出有利于我方的仲裁。应诉,就有胜诉的可能,而不应诉就输定了。例如,欧盟的《反倾销法》就明文规定:对不应诉企业,欧盟将根据其所能掌握的情况,包括原告的一面之词进行仲裁。因为,假如你自动放弃申辩的权利,就意味着你承认对方对你的诉讼是成立的。

  第二,该起诉,就起诉。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反倾销是一柄双刃之剑,谁都可以利用它置对手于败境。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相比较,我国对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的比例太失平衡,获胜的案例就更是凤毛麟角了。2001年6月9日,我国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从而使这场延续了18个月的反倾销调查尘埃落定,以对日本、美国、德国的倾销裁定和决定对日本、美国相关公司征收反倾销税而告终。这一案例表明,在这场国际范围内的反倾销斗争中,我们不能总是处于消极防御、被动挨打的地位。

  第三,该应诉不要盲目应诉。我们提倡积极应诉,就是说应诉就要有诉胜的把握,起码要有诉胜的可能。这意味着在应诉之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不顾自身的条件限制,仓促应诉是不可取的。准备工作是多方面的,例如在前面的案例中所看到的,对于WTO反倾销协议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入理解和全面把握;对于各个国家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了解研究;实施应诉的资料文献准备、法律技术人才准备和诉讼费用准备等等。通常,聘请外国律师,特别是有经验、有名望的资深律师,其费用是非常高昂的。不久前,墨西哥对中国出口镀锌丝网提出反倾销诉讼,由于种种原因主要牵涉企业都未应诉,而有一家相关民办企业提出要应诉,其理由主要是因为“咽不下这口气”。这家企业出口创汇的收入只有10万美元,难以支付聘用外国律师的巨额费用,企业本身各种财务账簿距离WTO的规范要求相差甚远,甚至连填写反倾销调查材料都有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仓促应诉,其结果是必败无疑。因此,光凭着一腔民族豪情是不能稳操胜券的。要应诉,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对于入世在即的中国企业来说,反倾销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必须要经过广泛、深入、细致的研究,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不断进取、克敌制胜。

  越是全球化越用原产地

  -案由

  1886年美国在贸易的贝壳案中最早提出了关于产品原产地认定的思路。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进口的经清洗和磨光后的贝壳是否仍为‘贝壳制品’(ManufacturedShells)”,如果是贝壳制品,按美国当时的法律应征收35%的从价税;如果不是贝壳制品,则免征进口税。

  -裁决

  最高法院最后认定“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仍为贝壳。与贝壳相比,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并未加工成具有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的一项不同的新产品”。

  -点评

  这一贝壳案对于原产地认定的思路对于后来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目前普遍接受的“原产地”定义是:经一个以上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的原产地,是对该产品施加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的新产品)的国家,而原产地原则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关税的征收上。假设有甲、乙两国是WTO的成员国,丙国不是WTO成员,丙国生产的服装对乙国出口,再将其出口到甲国,对这一交易甲国打算征收15%的关税。假设甲国在WTO中的承诺关税是10%,是否可以控告甲国违背WTO的承诺或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服装产于丙国,而它不是WTO成员国,不受WTO约束和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生产国际化的今天,许多产品可能是在几个国家进行加工生产的,如欧洲的空中客车飞机,德国人认为是德国货,法国人认为是法国产品,因为它的零部件生产遍布欧洲,组装也是在不同国家进行的。如何确认这种“多国产品”的“国籍”,已经成为世界贸易需要解决的问题。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原产地原则协议》,根据WTO成员议定的普遍原则,协调了WTO成员国采用的原产地原则。

  我国在原产地问题上的规定,随着进出口的增加,也在从无到有、不断完善。例如,在判定进口商品的原产地方面,1986年12月,我国海关总署颁布了《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有关原产地的行政法规。但是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很多问题,标准还不完全和WTO及国际惯例接轨,可操作性差,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产业的作用不强。我国进入WTO之后,应尽快完善原产地原则,不但大的框架要改进,甚至对某一种产品的特别规定都要完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规避行为的发生,保证关税的正常征收和对国内企业的适当保护。

  在确认中国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方面,1995年外经贸部颁发了我国第一个《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实施办法》,规定全部在中国国境内生产或制造的产品以及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原料的产品而且必须在我国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才可以取得中国产地资格。中国企业正确使用原产地原则,首先是对自己产品声誉的维护,是对自己的“中国制造”品牌的维护。其次,学会使用原产地原则可以正确处理国际贸易中由于他国歧视性地使用原产地原则而引发的纠纷,制约贸易保护主义。再次,了解和使用WTO和其他国家的原产地原则,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贸易,并实现合理规避。总之,越是全球化,越要注意运用原产地原则。

  自主创新难产权须保护

  -案由

  印度在独立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90%以上印度制药业的市场份额和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外国公司手中。为了培育民族医药业,维护国民健康,印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促进性政策措施。1970年的印度专利法的第五节,确认了程序专利(给予某一用以制造合成药物的程序以专利),但并未确认产品专利(给予产品自身以专利),即对于食品、药品的物质不授予专利,仅对制造方法授予专利。这鼓励了印度地方公司以发展自身流程继而进行批量药品生产的方式制造仿造药品,以便促进医药的进口替代。

  -裁决

  1994年,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商讨签署《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时候,印度的医药界人士就对TRIPS对印度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印度药品制造商协会(IDMA)1994年称TRIPS协定将导致药品价格上涨5到20倍。印度政府对TRIPS协议也有一些保留,但它仍签署了这份协议,主要是权衡考虑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的全部协议还是有利于印度利益的。与此同时,印度也意识到1970年的专利法必须根据TRIPS进行调整,由于当时议会休会,总统便颁布《1994年专利(修订)条例》,以临时适应TRIPS的要求。1995年3月印度临时适用的行政条例到期失效,永久条例又因议会被解散而没有建立起来,这一失效造成了印度与发达国家的矛盾。加入TRIPS协议后印度政府在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调整上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印度应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来重新立法,而另一方面,却面对消费者、民族工业的强烈反对。最后印度政府因为没有及时调整国内政策而被欧美告到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判定印度没有执行TRIPS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监督下,印度作出了调整。

  -点评

  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表明了面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的两难:一方面,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内的法律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必须一致,这是成员的基本义务。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法规确实是该国国内的事情,但像笔者曾经讲过的,法律的鸟笼由你自己打造,但笼子的尺寸却要由世界贸易组织来规范。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制、法规的变革和政策的调整又会影响到国内某些利益。1975年,当时的印度总理英迪拉甘地曾经讲过,“医疗发明将不设专利权,生死之间不能牟利”,当时印度担心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和产品价格的上升会提高药品的成本,使得穷人无法承担就医的费用。

  有些国家,如美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惜将其与国际贸易结合、挂钩,对于违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进行交叉报复,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用限制贸易来报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关系人们生计的医药化工产品、农用化工产品的知识产权的诉讼,申诉方几乎都是发达国家,而被告则几乎清一色是发展中国家。

  作为发展中国家,面对贫穷,较高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提高它们维持人们健康(医药化工产品),甚至维持温饱(农用化肥产品)的成本,因此大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持有一定的保留态度。中美1992年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1993年中国的医药、化工所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规定,基本达到了世贸组织有关规定的保护水平。但是,在中国入世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会出现很多矛盾。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只用了十几年,走完了一些国家几十年要走的路,但该体系和WTO的冲突是大量存在的。为此,入世后的中国面临着印度的问题,即如何调整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能否认,我们在做调整的时候,经济上在不同层面或不同行业将因此受到负面影响。但最为明智的选择是在加入WTO之际及时调整相关立法,以使制度层面的冲突降低到最小的可能。不但如此,微观层面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纠纷将大量出现,这一挑战将显得十分突出,而处理好微观层面的纠纷也依赖于制度层面的调整。

  新课题不断应对路更长

  -案由

  海龟是被70年代《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入最高级别保护的濒危珍稀动物。在以往,海洋拖网捕虾作业中对海龟的误杀是这一珍稀动物生存的最大威胁(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估计每年丧生于捕虾网的海龟达12.5万只)。为了保护珍稀的海龟,美国国会在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法案》中将各种占有、加工、加害为海洋拖网捕虾所误害的海龟视为非法,1989年美国在这一法案的修正中又增加了推动其他国家使用既能够提升海虾捕获量,又能使误入捕虾网的海龟得以逃生(逃生率97%)的海龟排离器(TED)的条款(609条款)。该条款的含义是,推动其他国家使用TED提高海龟的保护程度,在一定的海域内,如果某国的捕虾网上没有使用海龟排离器,或没有达到美国保护海龟的标准,则美国将禁止从该国进口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制品,1996年又将这一禁止扩大到一切国家,由此引发了贸易争议,20多个国家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或作为第三方介入。申诉方认为,美国立法保护海龟值得肯定、支持,但若其他国家没有类似立法,美国便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捕获的野生虾类产品,属于国内法律域外适用的单边行为,危害了多边自由贸易的原则,并给其他国家造成了损失。

  -裁决

  贸易争议解决机构成立的专家组拒绝了世界许多动物保护与环保组织提供的佐证意见(协助报告),判定美国败诉,其609条款违背了世界自由贸易原则,不能援引GATT中“有效保护可耗竭天然资源”的条款而例外,必须予以修改。经美国上诉,1998年10月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并未同意专家组的意见,认为专家组不能拒绝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助报告,美国援引“可耗竭天然资源”的条款成立,但在执行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过于武断,违背了GATT的精神。

  -点评

  这个案例的关键是,美国采用贸易交叉制裁来强化环境保护是否合法,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保护环境是否已经成为一种贸易壁垒形式。

  今天,国人都知道维护世界贸易的自由化是世贸组织的重要任务,世界贸易组织就是维护自由贸易优先、反对成员国采取单方面的贸易限制措施来达到贸易之外的政策目标。为了达到其政策目标,WTO制约着许多领域,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向更多的领域扩展,环境与贸易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新议题。

  环境与贸易是诸多WTO新议题中的一个。即将在多哈召开的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将讨论是否发起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边贸易谈判将谈什么?就包括了这些新议题。例如,在环境问题上,如何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又没有对贸易发生负面影响。新议题还有劳工标准问题、电子商务问题、投资政策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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