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英潮)昨日从本市地方税务局获悉,由该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的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正式启用,原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印制的票据,自2001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税务人士提醒广大市民:今后在投保时应留意发票是否为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监督保险公司是否执行发票管理制度、依法纳税。
据悉,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
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各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保险公司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保险公司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本市各保险公司自行印制的票据,自2001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及人寿保险业务使用的发票,仍按自印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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