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30日(记者张跃文)外经贸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规范外资参与重组和处置国内不良资产的各项行为。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但必须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
此外,《暂行规定》还对重组与处置资产的评估与交易价格、重组与处置资产的程序作出规定,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具体实施前,提请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批资产重组与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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