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拿着2000元人民币到一家工商银行存款,填好单后将钱递上。收款员接款后进行点数和识别,说里面有3张百元券是可疑币,随即拿进内室继续进行复核鉴别,确认这3张百元券是假币,接着开给我一张“假币没收单据”,并随手把那3张假币扔进了抽屉。收款员的做法是否正确?发现假币应如何处理?
李先生
李先生:
首先必须指出,国家禁止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明知是假人民币却继续持有或使用,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对假币应当予以没收。不过,假币的没收权属于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海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假币,不得擅自没收。
按照金融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银行发现或收到假币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即应共同确认,并必须当着顾客的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印章,同时开具统一格式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给顾客,并将所收假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人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对没收的假币,还应定期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按照规定,单位发现可疑币不能断定真假时,不得随意加盖假币戳记和没收,而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载明面值和号码的临时收据,连同可疑币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鉴定。经鉴定确属假币时,按前述处理方法处理;如确定不是假币的,应及时退还持币人。单位的财会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时发现假币,也应当按上述规定立即送交附近银行鉴别。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假币,应立即就近送交银行鉴定,并向公安机关和银行举报及提供有关详情,协助破案。
本案中,收款员的做法显然不对。首先,他在发现可疑币时,没有当着你的面指出可疑之处,而是脱离你的视线单独进室内复核鉴定,这种“暗箱”操作的做法,不免会使你产生种种疑虑,同时也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其次,收款员没有当着你的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印章,这也是违反规定的,同时容易使人产生假币会从收款员那里再次流通的怀疑。
总之,没收假币必须严格按照没收假币的权限、手续和程序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并防止收缴部门或人员截留假币现象的发生。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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