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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设3类有外资参与的文物经营企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0月23日 08:4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 朱大强)中国文化部长孙家正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强调,中国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或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

  孙家正说,要完善文物出境进境管理制度。草案规定,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
外。

  他说,草案在完善文物出境展览管理制度,明确文物临时进境的核查程序,完善有关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规定。草案从三个方面强化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文物的犯罪专条作出规定。草案并专门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购销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的工作人员,实施或者内外勾结实施有关文物的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补充了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凡违反本法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草案都规定了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违法经营文物的,最高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是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购销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经销文物的,要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家正说,文物保护法自一九八二年实施以来,对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现行文物保护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问题是:文物保护力度不够,一些不可移动文物被毁坏,有些馆藏文物流失、损毁;不少文物未能得到合理利用;文物管理制度不够严格,盗墓、走私文物现象严重。

  孙家正指出,草案规定:“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据此,草案规定了以下主要制度和措施:一、增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二、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三、完善馆藏文物保护制度。同时,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对合理利用文物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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