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了基本标准。
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报告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他说,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提出,保护驰名商标是有必要的,但是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胡光宝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对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假冒商标的行为,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执法手段。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根据认为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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