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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国庆期间加班能拿多少“加班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0月06日 15:0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室主任王文珍告诉记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庆“黄金周”的7天中,10月1、2、3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由于工作、生产、经营等需要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其余4天(10月4日至7日)为倒休的公休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让加班者倒休,则需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节日期间,不向加班的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属于工资拖欠问题,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相关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25%作为赔偿。王文珍说,一般情况下,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在节假日需要加班的,用人单位除了向劳动者支付应该支付的加班工资外,还应该走的程序是,通过工会或其他方式与劳动者就加班问题进行协商,争取能够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没有很强有力的检查措施。

  对于不能依据劳动法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同时也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特约记者 陆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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