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处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北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处理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北京市私企和个体工商户在认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
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符合投诉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投诉规定的,也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移送。接受移送的机关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
市和区、县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可以接受会员委托,代表会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投诉人如要求保密,受理机关应予保密。投诉人如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可向该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诉。
《办法》还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委、拖延,或被投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人进行刁难、报复等情况的处理作了规定。(记者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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