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题:构筑“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纪实
新华社记者张景勇
经过几年来的发展,一张呵护数以百万计城市贫困居民生存和生命的“安全网”,正
在各地城市发挥作用,向贫困群体传递着党和政府的温暖。
这项被称为“最后一道防线”的“民心工程”,就是至今尚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而又与大众特别是贫困群体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近召开的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又传出令人振奋的消息:今明两年,我国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扩大覆盖面,全力解决“应保未保”问题,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人口都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是对我国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它与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并称为“三条保障线”。
我国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是五六十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主要是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孤老、社会困难户、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及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救济对象的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几十年来的社会救济工作形成了一定的工作体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贫困人口的构成和规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在调整所有制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过程中,城市中包括一部分在职、下岗、失业和退休人员中的贫困人口有所增加,成为城市社会救济工作面临的新课题。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由于其救济的范围较窄、救济标准较低、工作制度不够规范,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1993年,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际上制定贫困线进行规范救济的经验,率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取得良好效果。民政部及时总结上海经验,在1994年召开的全国民政会议上明确提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逐步实行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1997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前在全国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立这项制定,使这项工作全面展开。
到1999年9月,全国所有城市和有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部建立了这项制度。与此同时,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也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使这项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根据现阶段我国贫困人口分布的特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制定,由于全国各地经济状况、消费水平有较大区别,各地的标准也有很大差异,就是一个省或自治区内各市、县标准也不完全一样。一般除“三无”对象按保障标准进行全额救济外,其他保障对象均按保障标准与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的差额给予救济,基本上保障了城市困难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
由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城市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当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都解决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时,最后就都要由这道“安全网”来承担,因而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以至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指出,目前,大量贫困人员特别是特困职工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依然突出,根据民政部去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仅为458万,还有大量的城市贫困人口未得到保障。各地必须加紧调整思路,以保障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为重点,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要以中央财政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为契机,把这项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民政部将按照分步实施的思路,当前要首先将特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明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要求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特困职工等各类城市困难人口的情况和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真正把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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