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所得,要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税款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上述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将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纳税人取得上述收入的当月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本市规定1000元)的,可将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减除1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
例1:王某于99年12月份取得工薪收入1200元,又取得年终分红1000元,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5元。计算如下:
(1)(月薪金收入1200元-月扣除费用1000元)×适用税率5%=10元。
(2)年终分红1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75元。
(3)王某应纳税款10元+75元=85元。
例2:张某于某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500元,又取得年终分红600元,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元。计算如下:
(月工资收入500元+年终分红600元-月扣除费用1000元)×适用税率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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