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厦门九月十日电(记者杨伏山)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司副司长钱锋今日在此间披露,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外资参与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相关政策和办法。
钱锋今日下午在此间的一次政策研讨会上,介绍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政策时披露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制定办法,明确外资购买公司持有股权的相关政策问题。对于外资购买
公司持有的债权以及成立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问题,有关部门也正在加紧研究,积极论证。
钱锋说,为适应金融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以应对加入WTO的挑战,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对监管机构进行了调整,将金融监管办法和制度的制定和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两种职能进行分离,明确监管责任制,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
钱锋说,目前人行监管机构的调整已经完成,除总行设有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机构外,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或监管办均设有对应处室。今后的监管工作将立足于对法人的监管,重点放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上面。
为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于一九九九年先后成立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去年十一月,国务院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并陆续出台相配套的一些规定和办法,为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上述《条例》亦明确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证监会等部门共同依法对金融资产管理进行监管。国家同时还规定由监事会、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监督。钱锋说,人行主要负责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颁发许可证,审批公司设立办事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业务范围、审批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对违反金融进行处罚等。
钱锋表示,成立专门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在中国还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提高不良贷款回收率,可以探索新的处置手段,进行业务创新,但最终必须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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