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3日电(记者周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管理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并施行《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从外汇管理方面对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规程》,凡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已经证监会核定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国有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据悉,今年5月份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该《规程》就是对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程》要求,持证企业开立期货项下境内外外汇账户和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都需经外汇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内开户银行凭外汇局的确认敞口额度和开户批复文件,为持证企业办理境内期货专户开户手续。持证企业如需从其原有外汇账户向其境内期货专户划转用于境外期货交易的外汇资金,应当持确认敞口额度和开户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原外汇账户审批部门办理原有外汇账户扩大支出范围的批准手续。持证企业开展境外期货业务所汇出、汇入的资金,应当通过境内期货专户办理,持证企业和开户银行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收付外汇。持证企业应当在办理境内期货专户的开户手续后15天内,将开户、增加原账户支出范围等情况报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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