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2日消息:中国外经贸部官员近日透露,9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这些新规定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千万美元,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中方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四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为不低于四亿美元,并具有五年以上的融资租赁从业经验。
《办法》还指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分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从事除融资租赁外租赁业务两类,设立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据了解,申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经营期限不超过三十年。申请设立的其它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中国合营者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经营期限不超过二十年。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一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不得低于五千万美元,并具有三年以上租赁从业经验。融资租赁公司包括担保余额在内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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