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8月30日电(记者易红) 监管者自身更需接受严格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长沙金融监管办事处在严肃查处金融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自身监管行为进行严格约束,避免种种不负责任的监管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据介绍,在明确金融机构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处罚措施的基础上,长沙金融监管办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追究四类人员
的监管责任:一是对监管失职、未能及时反映、报告被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二是对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过程中,没有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按权限进行处理、导致损失扩大的人员;三是对与金融机构违法违纪人员相互串通,故意隐瞒违规事实,袒护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的人员;四是对参与金融机构违法违纪人员的人员,都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长沙金融监管办事处特派员蒋民生特别强调,追究监管责任,不仅要追究在岗人员的责任,而且要溯及既往。也就是说,监管人员换岗甚至离开人民银行后,如果发现其在监管岗位期间有违规行为的,仍然要追究其责任。
据介绍,严格执法是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保证。但在以往实际工作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往往过多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困难,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监管工作效果。
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调整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和职责,加强银行监管的统一部署,从下个月起,长沙金融监管办事处将对职责范围内的湖南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负全面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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