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了解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国际收支涉外收入开始执行新的申报期限,单位或个人通过银行收到涉外款项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解付行办理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而不是原来的25个工作日。自2003年1月1日起,申报期限由10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国际收支涉外收入是指中国居民通过金融机构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包括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如运输、保险、旅游等)以及资本交易(如直接投资、证券发行、外债等)引起的外汇收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除商品贸易外,其他性质的涉外收入在2000美元以下的可以免于申报。
据了解,缩短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期限,是为了进一步满足统计分析的需要,适应加入WTO后对信息及时性、准确性的较高要求,使全社会及时了解我国对外经济概况,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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