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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进出口经营将取消行政审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8月29日 14:38 中国经济时报

  实习记者单继林通讯员陈爱国北京报道外经贸部日前在青岛召开的全国进出口经营资格年审和管理工作会议透露,我国将在对外贸易权方面履行承诺,从加入WTO之日逐步降低门槛,三年过渡期之后取消行政审批,实行无条件登记制。

  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对进出口经营资格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一是实施进出口经营资格由许可制向登记制过渡,申请综合性外贸经营权资格的企业由原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生产流通企业扩大到了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所有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实行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时间满一年的统一标准,并由外经贸部核准。

  二是私营企业全面进入外经贸经营领域两方面有了较大突破,对私营生产企业实行与公有制生产企业统一标准的登记制,取消了由外经贸部审批的对私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特定资格条件限制的规定,并降低了资格条件,凡符合注册资本300万元(机电产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100万元)以上条件的生产企业均可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实行进出口权登记。

  三是在审批和登记工作中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利用外经贸部公共网络系统进行网上审批和登记,实施网络化管理为宣传贯彻新政策,促进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申报工作,研究加强进出口企业管理措施。

  会议强调,在放宽对外贸领域准入条件的同时,必须加强和完善监控体系,建立进退有序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体制。新的政策对规范和管理企业经营行为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对走私、逃套汇、骗税、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不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警告、暂停和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等方面的处罚,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其企业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三年之内不得担任其他进出口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强化进出口企业年审制度,对未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和参加年审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予以注销,一年内不准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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