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倪四义、袁晔) 针对新建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组织进展缓慢,以及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况,中国拟对已实施九年的现行工会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强化工会的地位和职能,以适应经济与劳动关系的“深刻变革”。
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开始审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工会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今天向会议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中国第一部工会法一九五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一九九二年曾作过一次修订。
张春生说:工会法修订实施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当前工会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对工会法进行适当修改,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建立健全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与经济发展。
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修正草案在总则中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张春生说,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采取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方法,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修正案草案规定,针对这些情况,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草案对工会的设立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和覆盖率偏低的状况,修正草案特别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根据草案,基层工会干部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为了保证基层工会干部免受打击报复,草案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在任职期间除有个人严重过失外,其劳动合同不得解除。
根据一九九四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草案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草案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会费。拒不执行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草案对违反上述各项新规定和其他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包括:经济赔偿、责令改正、罚款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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