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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谈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8月20日 15:33 人民网

  人民网记者李建兴

  问:为什么要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领域日益发挥基础性调节
作用,国民收入总体分配格局不断趋向合理,居民收入较快增长,总体上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效率提高。

  但也要看到,当前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着相当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

  初次分配秩序混乱。企业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多本帐、设立小金库等现象较多。名目繁多的工资表外收入接近甚至超过工资表内收入。一些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低估国有资产等手段,化公为私。利用代币购物券发放补贴、奖励期权和股份、小金库发放奖金、给个人买保险、公款负担个人费用、分解发放劳务费或稿酬、第二职业收入、灰色收入、大量现金交易等,私营业主在帐面上长期不分配利润,暗地里却通过借款方式转移为个人收入。金融、保险、电信等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额外收入,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个人收入,形成不合理的高收入。

  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在改革开放20年的较短时期内,我国已经从一个收入比较均等的国家转变成为一个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目前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39,进入了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警戒线。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都较为突出。

  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

  腐败和违法现象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非法交易、贪污受贿或以权谋私的现象存在,成为各种黑色收入的主要来源。

  低收入群体逐步扩大,近年来,城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增多,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收入分配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在产生越来越明显的不利影响:一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城镇低收入群体扩大,严重制约了城乡市场开拓和消费需求扩大,影响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二是垄断和其它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存在,以及不合理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民群众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受到挫折,这必然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三是群众对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的不满情绪增加,影响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所以,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

  问: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采取了那些主要措施?

  答: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调节力度的指示精神,各级税务机关统一对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和职能作用的认识,自觉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首要任务。1994年实施新税制伊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我局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提出"必须注意解决好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否则,将不利于调动全体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把个人所得税法贯彻落实好。"实施新税制7年多来,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始终一贯地坚持和贯彻这一指导思想,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着力点和归宿点,采取一系列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征收管理的措施,并取得了成效。

  一是通过建章立制,有效地加强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二是通过强化征管,有效地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收入进行二次分配和调节,为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调节个人过高收入起到积极作用;三是通过采取措施加强征管,有效地促进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主要有:

  从思想认识和总体工作部署上看,连续一贯地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从1994年起,除个别年份外,每年总局都根据当年税收工作总的要求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特点,下发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对全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导。在这些通知中,无一例外地要求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有的明确列出当年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征收管理的重点,要求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如:1996年的通知要求,"着重加强对金融、贸易、房地产、广告、建筑安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点税源和高收入行业的征收管理,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控管办法。"1997年的通知要求,"要始终把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并将演艺界明星、三资企业的董事、经理、建筑安装业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职业者、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主等列为重点征管对象。2000年的通知要求,"严格执法,抓好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的征管工作。┄┄加强对电信、金融、保险、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新闻单位、中介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从制度办法上看,制定和完善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制度及办法。为了贯彻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的指导思想,把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落到实处,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精神和征收管理的要求,7年来,总局制定下发了一系列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此外,历年来还明确了对股份制企业派送红股、私人办学所得、个人医疗服务所得、娱乐业从业人员所得、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所得等项具体征管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总局制定的制度办法的同时,根据当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情况,如对美容美发、餐饮、桑拿按摩、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一些职业高收入者,也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制度办法,有效地加强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堵塞了税收漏洞。

  从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上看,一直把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1994年起,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的要求,每年组织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时,总是将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如1994年总局要求,"要把工资外的个人收入和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各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要把各类公司、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大户以及其他高收入者作为检查重点";总局在《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1997年,总局提出把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和建筑安装业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并要求通过整顿使这些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从落实结果看,这一目标尚未完全达到。因此,1998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地应继续将这三个方面作为重点,还应对金融、保险业以及境外所得和城乡结合部私房出租业进行重点检查。"同年7月,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其中"第三章范围和重点"规定:"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选定几个行业作为检查的重点。确定检查重点时,应着重选择:(一)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二)社会关注的焦点行业和个人;┄┄"。总局在《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是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新闻单位、医疗机构、中介机构、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据不完全统计,"九五"期间通过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增加收入近50亿元。

  从代扣代缴工作要求上看,强化代扣代缴工作的重点始终放到高收入行业和单位。要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代扣代缴是关键。而做好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代扣代缴又是征管工作的关键之关键。为了改进和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1994年以来,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等文件。与此同时,总局在有关制度、办法和文件中,强调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上。如1994年要求,"要进一步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完善应税收入申报制度。┄┄应对重点税源单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知晓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有关要求。"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税源情况,对重点纳税人、重点扣缴义务人,集中力量进行检查。"1997年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扣缴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和扣缴工作做得不好的以及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进行重点检查。"去年又要求,"要着重对高收入行业等税源大户以及外派人员多的单位、发行债券的企业等扣缴义务人做好辅导工作,使其办税人员熟悉税法规定精神,自觉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要求,在普遍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了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代扣代缴工作,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不断深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75%以上来自于代扣代缴。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的作用。

  从征管工作重心上看,一贯强化要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项目之一,因此,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始终重视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一是强调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1994年3月总局要求,"要花大力气抓好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消灭漏管户。"1996年要求,"要进一步改进个体工商户纳税办法,减少税收流失。"2000年又明确要求,"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严把费用扣除关,┄┄对收入总额明显与实际不符的个体户,须加大稽查力度,杜绝通过建假帐偷逃税的现象。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凡定额偏低的,须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以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二是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列为每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如1994年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要求,"特别是要把各类公司、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大户以及其他高收入者作为检查重点"。三是大力推行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1997年制定下发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去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制定下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据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统计,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私营户数1995年底为2594万户,2000年11月底为2851万户,2000年是1995年的1.1倍。1995年,全国共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57亿元,2000年则达到133亿元,是1995年的2.3倍,远远高于同期个体、私营户数增加的倍数,同期户均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由220元/年提高到467元/年,是1995年的2.1倍。这说明各级税务机关强化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到了明显成效。

  问:今后,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做哪些工作?

  答:一是全面清理和纠正各地越权作出的各种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二是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在此经常上建立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和征管力度;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从重从快打击其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五是要进一步完善申报收入制度,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六是要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七是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关注社会收入分配发展态势,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问:为什么要全面清理和纠正各种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答:当前个人所得税执法情况总的是好的,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违反统一税法的现象,如有的地区对足球俱乐部等高收入单位的人员采取包税或税前多扣补贴的办法;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行退税办法;还有的地方对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给予附加扣除等。这些做法严重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确定的原则,破坏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同时,这些违规政策大部分照顾了高收入者,导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据了解,上述越权规定有些是地方政府作出的。根据国家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对法律、法规作出补充规定,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且,即使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所作的规定也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它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它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各地必须对新税法实施以来的各种越权减免税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停止执行超越权限、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规定。

  问:如何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

  答: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今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落实好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经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要把规模大和效益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营者作为征管的重点对象,应要求其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税,对不建帐建制或者帐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要对航空公司、足球俱乐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清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税收政策规定,各地必须在今年7月1日之前自行纠正税前多扣除补贴、按低税率征税或包税等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规定的做法,补缴在此之前按国家统一税收政策规定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款。

  3、继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力度。各地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办法。要认真落实好总局关于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严格对演艺界和体育界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

  4、要切实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强化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者的征收管理。

  问: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答: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年开展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每次专项检查都应把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同时,要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凡违规行为隶属时间为新税收征管法生效以前的,按以前的规定处罚;凡隶属时间为生效以后的,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问:如何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

  答:近年来总局发出了一系列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文件,各级税务机关对强化扣缴工作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代扣代缴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还需要继续强化。为此,各级税务机关一是要严格贯彻执行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二是要对高收入行业尽快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台帐;三是要对高收入行业定期进行业务辅导,重点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

  要严格规范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前,老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没有处罚措施,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较多,税务机关对此也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手段。新税收征管法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其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此条规定向扣缴义务人广泛宣传,同时,对5月1日以后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严格按规定处罚。

  问:近几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每年以数百亿元的速度增长。在个人所得税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项目构成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可否介绍一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项目构成情况?答:可以。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分析,到2000年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已经发生显著变化,由过去的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占主体,转为对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占主要份额。其中来自工薪所得占42.8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占28.7%,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占20.12%。这三个项目的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91.68%,而其他所得项目的收入只占总收入的8.32%。请看1994年和200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表:

  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比重表(单位%)

  项目1994年2000年

  工薪所得39.01 42.86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45.93 20.12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3.77 3.19

  劳务报酬所得2.51 2.09

  稿酬所得0.22 0.1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0.12 0.02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40 28.7

  财产租赁所得0.55 0.31

  财产转让所得0.10 0.14

  偶然所得0.22 1.29

  其他所得3.17 1.14

  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经济活动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以及征管加强的结果。首先是1999年11月1日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开征时间的推移和利息的累加,使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收入大增,比重加大,并一跃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收入项目。开征当年的两个月全国就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8208万元,2000年累计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149亿元。其次,近几年来,我国个人投资的数额和收益额都逐渐增长,各地税务机关加强了对集资利息、股票股权分红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使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收入增长较快。第三,机关公务员工资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经过几次调整,工资收入有了较多增长,同时,通过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和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检查,使得工薪所得收入项目保持稳定增长。第四,近几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和具体措施,堵塞了征管漏洞,强化了征管,促进了收入的增加,因而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的变化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此外,由于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之外的其他各项所得项目不是我国公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且收入一般较少(除少数人外),纳税人数也不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和相对值都是很有限的,因此,这些所得项目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普遍较低。

  问:据我了解,个人所得税收入额中工薪所得项目所占比例最大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国际国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怎样看待个人所得税收入额中工薪所得项目所占比例最大这一现象?工薪所得项目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42.86%是正常的吗?合理的吗?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660亿元,其中工薪所得项目征收283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42.86%,是各个应税项目之首。2001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达464亿元,其中,工薪所得项目所占比例依然最大。我们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这一比重是正常的、合理的。理由如下:

  我国改革开放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在城镇主要体现为人们的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给个人所得税带来了可观税源。据统计,1978年和1999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615元/人和8346元/人,1999年比1978年增加了7731元、12.6倍,全国职工工资总额分别为569亿元/年和9876亿元/年,增加了9307亿元/年、16.4倍。工资收入的快速增长,使来自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也随着水涨船高。1994年,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次为956.5万人次,纳税额为32亿元;1998年,纳税人次上升到5970.5万人次,纳税额也上升到168亿元,1999年进一步上升到218亿元。

  工资性收入目前仍然是我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1999年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户人口3.14人、就业面为56.43%、就业人口1.77人,当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8346元/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854元/年,据此计算,工资收入占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80.4%。又据统计,近几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最终消费中的50%左右用于职工工资分配。可见,工资性收入是当前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税制结构的原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不下乡,其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城镇,因此城镇居民收入来源的构成情况直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结构。

  工薪所得项目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由于东部地区所占权数较大而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由于政策和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速度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得到迅速发展,从而使这些地区的很大一部分农民脱离土地、进入工薪阶层,而且这些地区的职工工资收入普遍较高,因此,这些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项目所占的比重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上海、北京、天津、厦门、深圳5市200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自工薪所得项目的收入比重分别为81.25%、89.82%、75.57%、72.49%、64.32%,共计131.97亿元,占全国工薪所得项目收入283.06亿元的46.6%。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工薪所得项目的收入所占比重很低,甘肃、青海、宁夏、贵州分别只有24.5%、15.0%、25.8%、12.5%。

  工薪所得项目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和外籍人员。据统计数字分析,工薪所得项目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1998年,工薪所得项目适用25%及以上税率的纳税人(月工薪收入超过2万元)只占1.83%,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工薪所得项目收入的13.32%。这些高薪阶层主要由两部分高收入人员构成:一是外籍管理人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三资企业得到迅猛发展,外籍人员到我国三资企业任职越来越多,他们的工资水平往往较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较多。1997年至2000年,对外籍个人征收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占全部工薪所得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0%、37.1%、34.7%、29%,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中的三分之一来自于外籍个人。2000年,北京外籍人员的工薪所得年人均纳税达15.6万元,厦门为5.3万元;北京、天津、青岛、厦门的工薪所得项目收入中,外籍人员缴纳的部分分别占61.65%、48.37%、40.31%、29.52%。二是来自高收入行业人员。2000年度,北京仅对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两个行业人员的工薪所得,就征收个人所得税4.5亿元,其中金融业年人均纳税3240元,房地产业年人均纳税2550元,此外,海淀实验区所辖的高新技术企业员工缴纳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达2.01亿元。

  我国目前的高收入人员中,工薪收入者占的比重比较大。据2000年4月7日的《人民日报》分析,我国目前高收入阶层主要包括:著名歌星、影星、时装模特、作家和运动员,部分个体和私营企业主,外企和国家机构中的中高级雇员,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房地产部门的开发商与经理,部分企业承包者和技术入股者,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领先者,著名经济学家、律师等。另据调查分析,除上述以外,还有一些高收入者: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纪人、早期入市的部分炒股者、独立或合伙执业的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等。上述高收入人员中不拿工资的,从职业上看,大约不到一半;从人数上看,只占很少一部分。不拿工资的这些高收入者即使100%地缴足了个人所得税,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和相对值都是很有限的。

  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最高、逃税率相对较低。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来看,各个应税项目的最高边际税率从高到低排列依次为:工薪所得45%、劳务报酬所得40%、生产经营所得35%、其他各项所得20%,工薪所得税率最高。从我国征收实践来看,工薪所得由于收入相对比较规范和透明,代扣代缴情况较好,管理也较到位,因此,其偷逃税的比例较低、征收率相对较高。国外情况也是如此,如日本有征收率"10、5、3"之说,即工薪所得的征收率为100%、自营业所得的征收率为50%、农林所得的征收率为30%。从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来看,来自工薪所得的收入比重均较大。各个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部分都来自工薪所得,如美国199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9281亿美元,其中来源于工薪所得项目的收入就达6465亿美元,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9.66%。这说明,一方面是由于纳税人的收入途径主要为就业收入,另一方面是由于工薪收入比较容易控管,不容易偷逃税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由工薪阶层缴纳是基本正常、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工资外的其他收入都管好了、征足了,而是远未征足,特别是对高收入者的调节还没有完全到位;也不意味着工薪收入就100%地征足了,而是还有很多漏洞,工资表外的工资性收入许多还没有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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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专题:个人所得税专题
    税务总局:我国个人所得税构成及变化
    我国1至7月个人所得税收入达547亿元
    我国每年将开展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我国全面清理纠正违反个税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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