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谢惠仁/文
本报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决定:对本市企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作调整。决定规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167元、1108元、1050元、991元。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643元、514元、386元。
决定同时规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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