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6日电(记者张晓松)经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典当行管理办法》以国家经贸委第二十二号主任令形式正式对外公布,从而为新时期中国典当行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
去年下半年,经国务院同意,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一年来,国家经贸委在充分吸取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一九
九六年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新形势下典当行监管工作面临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形成了这部《典当行管理办法》。
据国家经贸委介绍,新出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九条,与原有的《暂行办法》相比,总体上看,适应了市场经济和典当行业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原则,同时根据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要求,减少了审批环节和审批项目。
从具体内容看,新《办法》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将典当行设立中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扩大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典当行不仅可以做动产、财产权利质押,还可以做房地产抵押;解决了典当行负债经营问题,允许典当行从金融机构借款,但规定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根据典当行业务范围不同,将典当行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由原来的五百万元调整为三百万元和五百万元两档;允许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此外,关于绝当物处理的规定也更加合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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