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8日,经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国家经贸委第22号主任令形式正式对外公布。《办法》的出台,为新时期典当行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0年下半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经贸委就典当行业监管职责进行了交接,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
归口管理。
一年来,国家经贸委在充分吸取中国人民银行对其1996年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新形势下典当行监管工作面临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办法》。
新出台的《办法》共八章69条,与《暂行办法》相比,同为八章,但增加了22条。
从总体上看,《办法》适应了市场经济和典当行业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原则,同时根据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要求,减少了审批环节和审批项目。
从具体内容看,《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办法》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暂行办法》将典当行设立分为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办法》合并为一个阶段。
(二)《办法》扩大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典当行原来只能经营动产。按照《办法》规定,典当行不仅可以做动产、财产权利质押,还可以做房地产抵押。
(三)解决了典当行负债经营问题。《办法》允许典当行从金融机构借款,但规定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四)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划分为两档。《办法》根据典当行业务范围不同,将典当行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由原来的50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和500万元两档。
(五)允许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办法》允许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但规定“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且拟设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等。
(六)关于绝当物处理的规定更加合理。结合典当行的历史传统(绝当后,典当行即自行变卖、处理绝当物),为兼顾典当行和当户双方的权益,《办法》改变了《暂行办法》一刀切的做法,根据绝当物价值大小,在处理方法上作了不同的规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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