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过程逾时一载,前后修改16次,《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正式出台
□本报记者杨明炜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3日经北京市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至此,北京市首部旨在促进私营
个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都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将步入“快车道”。业内人士认为,北京正在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为民间资本松绑。
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确需法律保障
目前,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00年底,该市私营企业共10.4万户,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36.27亿元,户均99.6万元。个体工商户共24.2万户,从业人员35.4万人,注册资金总额达27.23亿元,销售总额8.89亿元。尽管如此,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北京市私营经济占工业产值的比重名列第21位,不仅落后于沿海发达省份,也落后于许多内陆省份。2000年上海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额为56亿元,而北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额仅17亿元;发达省市私营经济企业吸纳当地下岗职工占下岗职工总数的80%以上,而北京市不足40%。北京市存在着很多制约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健康快速发展,比如,市场准入的不平等、经营环境的不平等、权益保护的不平等,以及资金、场地人才这些主要市场要素的取得存在一定的困难等等。
形成以上制约,其主要原因在于守旧的思想观念、落后的管理体制和法规政策环境的不完善。现行的私营个体经济法律、法规,都偏重于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设定义务,强调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而对保护私营个体经济权益、促进其发展的规定却比较原则。现有的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出台一部旨在解决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很迫切。
《条例》的出台引起关注
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关键是要对私营个体经济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明确其法律地位,并根据其特点进行产业引导。
为此,《条例》第3条、第4条对私营个体经济在首都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6条在确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方向时,鼓励其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其他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规划的都市型产业。
同时《条例》明确了私营个体经济关于市场准入和平等待遇。《条例》第9条在市场准入方面规范了前置审批事项,第25条规定私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各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在人才支持方面也同样给予私营个体经济以支持。《条例》认为,作为政府,应当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引进科技和管理人才提供人才服务,为其创造一个好的人才环境。要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优势,解决其后顾之忧,鼓励他们到私营企业中去,带动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
《条例》第12条至14条以及第25条从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金融机构职责、设立融资担保服务机构和融资的平等待遇等五个方面分别予以规范,力求帮助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这一遏制其发展的瓶颈问题,获得资金支持,加快“二次创业”的步伐。
另外,《条例》还大力鼓励外地私营企业和公民来北京市创办企业。北京市有一些来京投资多年,对该市经济作出巨大贡献的外地私营企业家,由于无法取得长期居留证件,给家庭生活、子女教育以及企业发展等方面带来了许多不便。为解决其实际困难,吸引更多的外地私营企业和公民的投资,《条例》第21条规定凡长期在本市经营并有较大贡献的私营企业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北京市户口。这是《条例》有别于其他省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已出台《条例》的特色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有望使长期因不完整的市场主体地位和低国民待遇而丧失不少投资机会和发展机遇的个体私营经济轻装上阵,而北京则可望借民间资本的活跃而获得新的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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