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杨志洪/文
本报讯 为诱人的24万元年薪而“跳槽”,未料只干了7个半月就被“一纸休书”———解除了合同,林小姐为了签定的两年合同未履行完毕而索赔,要求赔偿损失费33万元及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日前,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而对33万元赔偿一事不予支持。
去年6月,上海亿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向时任本市某广告公司总经理的林小姐发出邀请,出价每月2万元,合同签两年,诚邀林小姐担任其下属某广告公司的总经理一职。如此诱人的条件,林小姐欣然应允。
同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有效期自2000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前3个月为试用期。前几个月相安无事,直到今年2月13日,林突然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原林小姐所在的部门取消,即日起解除林的劳动合同,并承诺,若林配合公司完成交接工作,公司补偿林某4万余元。林小姐在2月15日离开了该公司,尔后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今年6月6日,林不服劳动裁决而起诉到法院。
林在上诉中称,自己在无工作差错下,被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在赔偿4万余元外,还得赔偿未履行合同期内的工资损失33万元。而公司则辩称,林小姐不能胜任工作,仅同意支付原先答应的4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司以调整结构为名,单方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但林小姐提出的33万元损失不是实际受到的损失,它应以工资支付的形式,用劳动为代价所换得,遂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