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2001年08月10日 10:0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9日电 新华社9日受权全文播发了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的第三百一十三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管道设施的保护、管道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违反条例规定,破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完)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8月9日电

  第31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的修改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原《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进行修订?

  答:石油、天然气管道是重要的基础设施。1989年3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对于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管道设施保护的需要,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不够。因此,针对目前管道设施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原条例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及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明确了处理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管道企业及管道设施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问:为什么要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及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

  答:原条例仅适用于全民所有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根据今后将有外资参与管道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同时,为了适应管道设施保护的实际需要,将原条例没有明确的一些管道设施如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纳入了保护范围。

  问:在处理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问题上,新修改的《条例》确定了什么样的原则?

  答:针对原条例对处理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原则规定得不够明确,现实生活中这类纠纷往往久拖不决的实际情况,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原则,即: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已有的管道设施相遇时,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需要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承担。

  问:新修改的《条例》是如何强化管道企业在管道设施安全运行方面的责任的?

  答:管道企业对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负有重要责任。原条例规定了管道企业保证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管道企业的责任,促使管道企业严格履行保证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义务,新修改的《条例》增加规定了管道企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防止管道企业职工与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危害管道设施安全,对这类行为也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

  问:根据新修改的《条例》,管道设施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管道设施安全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答:针对一些地方多是考虑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忽视管道设施保护的实际情况,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问:新修改的《条例》在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对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如,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的,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外,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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