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昕陈焕华
目前,一些地方私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较为混乱,部分私营企业主劳动保障法制观念淡薄,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
劳动工资无保证。《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目前私营企业主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较为严重,不少私营企业主没有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的观念,有的按季度发放,有的半年甚至一年结账,平时只支付少量生活费,由此引发劳动争议、事件。
超时劳动无报酬。《劳动法》第36、41条对劳动者劳动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不少私营企业主对其置若罔闻。有的私营企业生产季节性强,遇到生产旺季时,就擅自无限制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有的用“包工制”手段,逼迫工人超时加班。对职工加班加点问题,有的企业只支付极少的加班工资,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报酬。
模糊合同无条款。一些私营企业主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欺骗的手段,在与职工签订的合同上做文章:有的不签订工作内容和时间;有的不签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的不签订违约责任;有的即使签订合同,协议往往只规定或强迫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和用工方面的权利,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避而不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社会保险无人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部分私营企业以种种理由搪塞,不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即使参保,也仅是保老总和领导成员,职工“生老病死”无人管,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难以落实。
劳动安全无保障。一些私营企业主为节省开支或存侥幸心理,不采取任何劳动保护措施,提供的劳保用品和防尘防毒用具也极其简陋,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有的企业特殊行业和工种职工未经过上岗培训,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私营企业主在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势必会产生一连串的不良后果。为此,我们认为,必须加强私营企业劳动保障工作管理,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加强私营企业内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工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要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职工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保证《劳动法》在每一个企业都能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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