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航风波:团团烈火何以化作了袅袅炊烟

2001年08月01日 10:54  新华网 

  新闻背景

  2001年1月27日,90多名中国乘客乘日本航空公司JL782航班经东京转机去美国、加拿大等地,由于暴风雪原因,未能降落东京而改降大坂,被滞留在关西机场20多个小时。日本航空公司面对这种突发事件,因应急措施不力,未能向中国乘客提供过夜住宿毛毯和足够的饮食。

  2月19日,中国乘客代表李浩正式向中消协递交投诉书,要求日航公开赔礼道歉,向每人赔偿至少1000万日元,并已组织律师团,准备起诉日航。

  3月12日和5月21日,专家两次就此进行论证,为解决纠纷出谋划策。

  6月28日,中国乘客代表李浩向媒体声称:日航主动认错,乘客同意和解。

  7月2日,中国乘客与日航签署了《共同声明》。

  7月29日,日航常务董事向中国乘客道歉,双方在北京签订和解协议。

  7月30日,日航风波恳谈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日航风波被人称为建国50多年来最具影响的涉外纠纷,当事人为什么要走和解这条路?或者说,选择诉讼,对于中国乘客是否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提出这些问题更深层的意义在于,此案的和解能不能像有关人士所预期的那样,为中国加入WTO后解决日益增多的类似涉外纠纷,提供一个成功的范例?

  A.当事人:和解是最便捷、最经济的选择

  回首此案,之所以和解成功,各方都归功于一个人:日航代表、中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滨。

  当初,王晓滨抵达天津找到乘客代表李浩等人时,在场的众多新闻记者急切地问他:你们能不能和解成功?

  王晓滨反问了一句:你们让不让我们和解成功?

  这句话之所以脱口而出,实在是其时的王晓滨面临着多重压力:媒体关于“民族歧视”的铺天盖地的报道,乘客的激愤情绪,日航不愿认错宁可法院判决的态度……

  “打官司,胜诉、败诉,日航都是最大的输家,其结果都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更不用提一旦诉讼,日航多次派人来华出庭作证的耗费了。”焦头烂额之际,王晓滨选择说服日航作为和解的突破口:和则两利,诉则两伤。

  律师的真诚和决心感动了日航。5月21日,日本航空公司北京支店店长青山俱秀先生首先表明了日航对解决此事件的基本态度:1.实事求是,勇于承担法律、道义与服务上的责任;2.努力维护日中友好事业,避免因此次纠纷而受到伤害;3.努力使坏事变好事,通过纠纷的解决促进日航改善对全体中国旅客的服务;4.日航愿竭尽全力争取通过调解圆满解决此事(7月29日,日航常务董事重申了这些精神)。

  这些态度,为谈判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而另一方面,乘客代表李浩曾这样对新闻界大吐苦水:从2月14日媒体将此事披露后,我一夜之间成了“新闻人物”,几个月以来一直不间断地接受海内外媒体的采访,同时还要和另外几位乘客代表一起在这段时间里与日航多次接触,向中消协投诉、与律师商谈对策、咨询法律界专家、咨询司法诉讼程序、联系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乘客、准备诉讼材料……可以说是忙得昏天黑地,而一旦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还要投入更大的精力和物力。所以,在日航道歉之后,我们着眼于今后,着眼于发展,着眼于进步,同意和解,“从现在的结果看,和解是一种最便捷、最经济的双赢选择。”

  B.专家:和解是世界潮流

  “除了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节约公共司法资源这两点以外,和解的最大优势就是通过协商,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达到一个满意的结局。这是判决无法实现的,因为判决具有对抗性,总会给一方当事人留下遗憾,不可能让双方100%的满意。所以,目前国际上最通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诉讼外解决,即使是美国这样的诉讼大国,通过协调解决的纠纷量也达到95%以上(真正通过判决解决的大约在3%左右)。”中国人民大学范愉副教授指出,“由于管辖法院选择上的争议,国际间的民事纠纷特别注重适用仲裁(约定)与和解,比如国际上比较流行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目前,WTO国际组织中有专门的解决纠纷的机构,其主要方式也是对话协调和调解。我国即将加入WTO,全球化的趋势是以协商、互利的基调来解决一切关系及纠纷。类似本案这样引起政府关注的案件,适用和解虽有一定的难度,但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有诚意,双方律师都有高超的谈判技巧,因而仍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我将把它作为一个成功的范例,编入教案:双赢的概念不仅在建立秩序时,在解决矛盾时意义也很大。”

  “借用一位作家形容排球一传与二传关系的一句比喻,如果我们把投诉比作是团团烈火,那么和解就可以将这团团烈火化作袅袅炊烟。”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先生对于和解的精妙比喻,反映了他内心深处的情有独钟。杨竖昆说,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维护权利有五种途径:和解、投诉、申诉、仲裁、诉讼。在这并列的五种手段中,和解是法律倡导的首选途径,因为它不仅成本低廉,而且容易使双方感情融洽,甚至面带微笑,另外还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相互保密。比如,这次的和解金问题,如果诉诸法院写进判决书,就得公开,从而有违双方的意思。

  为了帮助读者理解和解这一非诉讼方式的适用,记者特意请曾参与此案前期工作的中京所年轻律师农泽文,对和解与调解进行了如下比较: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协商,是一种单纯的双边关系,而调解由第三人主持,是多边关系;调解包括诉讼调解、政府调解(仲裁等)、民间调解等多种,和解则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通过调解,有可能达成和解,和解与调解可以共同作用于一起纠纷的解决中。当事人双方选择和解这个结果是理性的,是真正的双赢:一方面维护了中国乘客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日航的经营和发展,因为日航非常重视中国市场。

  C.和解,“在法律的阴影下”进行

  如何进行和解?范愉副教授为此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新的概念,这就是美国法律界所确认的、迄今世界通行的“在法律的阴影下谈判(BargainintheShadowofLaw)”。通俗地说,就是谈判要在法律确定的框架中进行。正是按照这一原则,中国乘客正是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准确地判断出了自己维权的可能后果,从而进一步作出了理性的选择。

  在类似纠纷的具体法律适用上,记者注意到很多专家在点评本案时,引用的是我国1958年签署的《华沙公约》中的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凡旅客死亡、受伤或受到其他任何人体伤害,而蒙受损失,造成这种损失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机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由承运人负责。”除此之外,乘客代表律师张佳春指出,由于侵权行为地在日本,所以又涉及到日本法的适用;同时由于合同的签订地(机票)在中国,所以要适用中国《合同法》;作为中国的消费者,乘客还应当受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保障。由于此次中国乘客绝大多数订的是往返机票,终极地是北京,作为集团诉讼,我们可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在原来准备好的诉状中,我们提出了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三项主张。我个人坚持认为从法律上讲,这些主张是有依据的。“当然现在和解了,不用操这些心了”。

  “和解的原则是分清是非。在这一前提下,对证据和数据等则可以适当模糊。就这次纠纷看,我们消协的态度是,日航服务确实不周,应当承担责任。但日航作为一家经营机构,不是什么政府机构和政府组织,因而它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谈不上什么‘民族歧视’。如果是民族歧视,那就不属于我们消协调解的范畴。”杨竖昆为说明这个问题,还特意举了一个例子:“东芝[微博]事件”中因公司对外国消费者进行赔偿而未赔偿本国用户,引起了日本用户的强烈不满,批评公司赔偿“宁给友邦,不给家奴”——这也能说是民族歧视吗?

  王晓滨律师告诉记者,这次和解成功的突破口正是3月12日和5月21日的两次座谈会上,专家对事件的定性一致为服务纠纷,而不是什么民族歧视。这一准确定性坚定了我的信心:只要有一线希望,都不放弃任何和解的可能。他的这种努力,最终赢得了对方当事人李浩等乘客的称赞:作为一名律师,他不是希望官司拖的时间越长越好,而是设身处地地为双方当事人利益着想,令人钦佩。

  D.和解,得到了什么?

  无论双方对和解金额如何守口如瓶,但媒体传出的各种的“小道消息”和李浩“高出‘全日空’许多”的答复,不难窥出乘客的满意之情。而且正如李浩所指出的:无论诉讼还是和解,我们的目的在于改善中国人今后走出国门的待遇。那么,这一目的是否实现了呢?

  日航常务董事于7月29日表示,此次事件后,日航成立了十几人的专门调查委员会,对当时的所有环节进行了查实,检验紧急情况发生后我们应急的做法,找到了不足,并着手改进,这包括:采取措施,花两年时间对整个公司员工进行培训;增加日航航班上中国乘务员的人数,北京航线上中国籍的乘务员由2名增加为3名,上海航线上由3名增加到4名;变更开水热饭的供应,在机场增加了食品的储备量,配备了快熟面;增加毛毯的供应,关西机场达到1000条,成田机场增加到2000条。此外,就乘客意见较多的指示牌、示意图,日航准备制作,并请机场方面增加中文标志;机场内还备有2000张电话卡,能打国际长途;紧急情况发生时,为便于疏散旅客,安排住宿,准备了紧急对应袋,内装情况说明书,地面交通时刻表、价格表,饭店的电话、地址、地图及电话卡。

  7月30日,日航总裁面向广大媒体再次郑重承诺,今年是日航成立50周年,作为1974年9月两国政府签署协议确定的国际承运人,日航非常重视中国的市场——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和成功赢得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后,走出国门的中国乘客将会越来越多。日航将真诚地以此次事件为教训,努力改善服务质量,为中国乘客提供更多的方便,为两国人民的友好作出应有的努力。这一天,在庆祝日航风波圆满解决恳谈会上,日航总裁虽然没有使用“道歉”一词,但他一再对乘客和双方律师,特别是中国社会各界所致的“道谢”,却有使人感到“更上一层楼”的意味。

  “‘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思想,也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值得倡导的哲学精髓,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希望在今后类似的涉外诉讼中,我们能继续感受到和解的力量。”说到这些,忙了5个多月的王晓滨律师仍然意犹未尽。

  7月29日,中国旅客代表和日航代表签署了和解协议。(检察日报 王松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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