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营业性场所停车收费将由商家说了算

2001年07月18日 11:35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肖健实习生刘雪琼通讯员邱名训) 7月20日起,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将进行调整,其中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将由市场调节。据悉,此次停车费调价是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调整内容包括收费名称、定价形式和停车场免费时间3个方面。

  1.收费名称由原来的车辆保管费改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2.定价形式由原来的全部实行政府定价改为根据停车场的不同性质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市区专业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住宅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与住宅区(含商住楼)共用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的基础上,按照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和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的停车场以及专门停放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车辆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在新的收费标准未公布之前,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3.机动车辆进入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配套的露天停车场停放免收费时间由原来的不超过10分钟改为不超过15分钟;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区(含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与住宅区(含商住楼)共用的停车场以及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的停车场停放免收费时间仍为不超过30分钟。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车时间、投诉举报电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标明为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文件,并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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