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勇于推进企业制度创新--访马建堂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03日 14:26  经济日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近年来,这方面的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碰到了不少问题。针对该项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难点、疑点,记者日前走访了正在中央党校学习的国家经贸委综合司司长马建堂。

  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公司制度

  马建堂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公司制度,并进行了论证。他提出,从企业组织形式演变的历史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指公司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生产的社会化,较大规模筹资和回避风险的需要,推动了企业组织的进一步创新,股份公司应运而生,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的出现是企业制度的一大革命,它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两大基石:有限责任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

  有限责任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源于多元出资者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对此马建堂解释道,多个投资者(出资人、股东)使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成为不可能,而不经营、或不承担经营责任的投资者,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必然要求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制度。同时,多个出资人分别出资,并承担有限责任,以及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使任一自然人,无论是部分出资者,还是经营者,都不可能再成为一个能承担所有民事企业的独立法律行为主体,于是,法人制度应运而生。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具有上述两项制度,因此可以说是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这是讲的法人财产制度。“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财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这是指有限责任制度。

  马建堂说,论证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公司制度,是为了更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即除个别非竞争性行业外,其他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原则上都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形式,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保护所有者

  所谓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防止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利益而进行的制度安排。

  马建堂提出,法人治理结构本质就是保护所有者权益。这一本质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和必然要求。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和企业的创立者,要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除去在风险回避的制度安排上采取有限责任制度外,只能有两种途径,一个是进人出资企业内部,直接经营所出资的资产。一个是将出资资产委托给专门人士经营,但在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方面保留所有者权力。而在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下,是无法选择第一种途径的,所以只能构造一个保护所有者权益、减轻内部人控制的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的经营需要不同的生产要素,但资本以外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权益一般不需要法人治理结构来保障。对于这个问题,马建堂分析道:首先看资金(贷款)。货币资金的法人所有者把资金借贷给企业,企业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归还资金,并为此支付利息。只要这一承诺得到遵守,银行无权干预企业的经营。

  其次,他说到雇员(包括工人和高层经理)。如果雇员没有持有公司的股票,那么他们同公司的关系就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雇员的合法权益基本上靠劳动合同来保护。双方的权益是事前约定的,有纠纷通过谈判解决,毋须通过治理结构来保障。

  马建堂还特别指出,即便是法律规定其他利益人可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国家,也是在所有者权益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大前提下,才适当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在我国,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是不充分的,因此必须强调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是保护所有者权益,必须通过种种制度来减轻内部人对不到位的出资人权益的侵害。只有在改革中真正构造出保护出资人权益的治理结构,政企才能真正分开,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关键是选择多元股东的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

  马建堂提出,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在竞争性行业中,应采取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形式。现在需要研究的是谁来选择、任命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者的问题。因为对国有参股企业来说,由于国有股占少数,基本上不存在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直接选择经营者的问题。这时国有股代表所能做的是根据一股一票的原则,参与民主决策而已。

  马建堂最后指出,由于国家是国有控股公司的最大股东,因而在经营者的选择方面,国有股东代表无疑起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作用的发挥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这一方面,还有两个问题有待改进:

  一是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部门(或国资授权运营机构),直接任命国有控股公司的经理人员。这样做的弊端有二:第一,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第二,影响了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一般由国家股东代表出任,在政府部门(或国资授权运营机构)不仅任命董事长,而且直接任命总经理的情况下,总经理的去留不决定于董事会,从而很难保证总经理完全贯彻董事会的重大决策。这也是现实中董事长、总经理不团结的重要体制因素。

  二是不少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和经理班子仍由党的组织部门和企业工委选择和任命。改革的方向应是实行党政分开。作为过渡,少数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的总经理可以由董事会选择、推荐,由党的组织人事部门任命。但最终国有控股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选择一定要交给董事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以下是本文可能影响或涉及到的板块个股:
查看该分类所有股票行情行业个股行情一览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