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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对通知义务提高要求 IB制度添难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08:59 21世纪经济报道

  6月22日,中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筹备组在上海召开最后一次工作会议,预示着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成立将进入倒计时的准备状态。

  而在之前众多讨论金融衍生品的会议上,金融期货参与主体的形式,如何控制各金融机构合作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一直成为讨论的焦点。

  6月18日下午,上海期货交易所二楼会议大厅,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召开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期货培训会议上,这一问题再次被不少期货公司提出。

  在期货公司总经理眼里,风险控制是第一位的。股指期货在带来行业收益的同时,也将带来不少风险。

  “如不出意外,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是———证券公司通过期货公司从事期货的代理。证券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的IB(介绍经纪机构)。”某期货公司总经理表示。

  这意味期货公司在管理好商品期货业务、股指期货业务基础上,还要管理IB,这将增加期货公司的工作难度和强度。

  此外,无论券商是自己收购期货公司,还是以IB方式进入,都会对期货公司团队稳定带来影响。

  据悉,不少期货公司都赞同上述观点。

  首先,“期货公司对客户的追加保证金有通知使命。这点与券商不同,因此证券公司作为IB,不是简单的把客户拉来与期货公司签定协议就算完成使命。”与会人士表态。

  “目前,200家期货公司对应近3000家证券营业部,按每家营业部1万股民,一家期货公司负责15个营业部,就有15万股民,若有10%做股指期货,一家期货公司要通知1.5万股民是否要追加保证金,是否要斩仓。如此,通知使命就大大增加。”他说。

  在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策略联盟或股权关系中,追加期货保证金或资金到位的通知义务,究竟由期货还是券商营业部来做呢?

  会议上,不少期货公司负责人提出这样的疑问。

  “IB机构(证券公司)有一定技术手段管理客户,对交易系统实施回报和盘后回馈,我个人认为应由IB向其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和设定追加期限,之后IB应将追加期限和通知的详细记录回馈给期货公司。”上述人士说。

  “但难点在于,如出现盘后追加保证金,到底是由IB口头通知客户,还是由期货公司书面通知客户?这个工作如何在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协调?”他追问。

  “如果追加保证金通知由券商做,那IB性质将产生变化,如追加保证金口头和书面通知全部由期货公司来做,那期货公司现有人员和组织架构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不能及时送达就会造成期货市场的巨大风险。”这位期货公司老总说。

  股指期货对通知义务和斩仓任务提出更高风险管理要求,因此建议是,把几乎苛刻的通知义务降低或取消。

  据与会人士透露,目前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已提供客户直接上保证金系统查询自己保证金情况的服务。

  “目前查询人数不是太多,我们想推进这个习惯,通过这个服务可以逐步减轻期货公司的通知和送达任务,直到取消。”他表示。

  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指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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