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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期货:冒险的代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15:57 和讯网-《财经》杂志

  在高风险的境外期货领域,除了适当的监管,更重要的是企业本身的内控机制

  □ 本刊记者 何华峰/文

  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下称国储物资调节中心)期铜交易员刘其兵在伦敦金属交易所的“豪赌事件”,重重迷雾弥漫到了2006年:刘究竟建立了多少仓位?是否参与了结构性产品的
投机?有无“老鼠仓”或收受贿赂?此案最终将鹿死谁手,诸般问题都只能待2006年展开答案(相关报道参见《财经》2005年第26期“期铜:赌局在继续”)。

  这是连续第二年中国企业在境外期货交易中爆发丑闻。2004年底,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油)在新加坡市场因投机航油期权巨亏数十亿元,最终导致中航油被迫重组。

  接连的金融丑闻,使得中国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现状与未来成为关注焦点。中国正在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原材料进口国,企业在境外利用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势必越来越重要,然而,如何控制其间潜存的巨大风险,是监管当局和当事企业越来越不容回避的难题。

  明暗格局

  中国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现有格局,可谓“明修栈道”与“暗渡陈仓”并存。

  由中国证监会发给国有企业允许在境外做期货套期保值的许可证,是为“明路”,这一监管机制是历史的产物。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境外期货交易一度处于失控局面,全国约300家期货公司中,超过23家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据境外媒体报道,1995年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信集团曾分别损失5300万美元、4400万美元和2700万美元;1998年更曝出“株洲锌厂事件”,湖南省株洲冶炼厂原厂长曾维伦违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导致1.75亿美元的巨亏。

  自1994年起,中国政府陆续出台法规,对中国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进行限制;1999年6月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2001年,中国初级产品进口持续大幅度增长,境外期货业务出现转机。当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等部委联合颁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希望以此引导中国企业境外期货业务走上有序发展的轨道。

  该文件中规定,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境外期货。目前,全国已有四批共31家国有企业取得了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然而,“规范”文件难掩现实,更多的企业通过“暗道”,在期货市场上前仆后继。他们大部分绕道香港进行操作,即在香港注册一家公司,然后以其名义在境外从事期货交易;一些企业有了境外做期货交易的能力,还会为其他企业做代理。显然,这条“暗线”已经相当顺畅,据说低至10万美元,就可以“在伦敦炒期货”。

  境外期货市场的品种丰富,操作简便,是吸引诸多企业绕道的主要原因。

  此外,上海期交所与境外期货交易所部分相近品种,如铜和铝等存在着跨市套利空间,也是影响“暗线”蓬勃发展的动力之一。事实上,伦敦越来越多的期货经纪公司现在设立了中国部。

  监管漏洞

  期货交易素来是高风险行业,对境外期货的监管更是困难重重。

  首先,证监会本身的监管资源不足。刘其兵所属的国储物资调节中心,在境内和境外期货市场都颇为知名,但一直没有许可证。直到事故爆发后,证监会才发现国储局从事的境外期货交易不在其监管范围之内。事实证明,许可证制度本身并无实质监管作用;在遵从市场自决原则的伦敦市场,这种许可证本身也没有太多参考价值。更何况,无论中航油还是国储局,参与的都是风险系数最高、监管最为宽松的场外交易。

  2006年1月24日,国家物资储备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严禁下属单位“以储备物资、储备资金、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进行投资,严禁从事期货交易、买卖股票外汇、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进行金融风险投资和境外投资”。公告落款时间是2005年10月25日。

  其次,缺乏专门人才。境外期货领域专业性很强,有专业人才方能实施有效的监管。

  其三,与境外监管当局的合作有难度。国外的监管当局——如英国的金融管理局(FSA)——主要管期货经纪商的合规性问题,较少涉及客户。国外监管当局不太可能管理来自中国的客户。

  其四,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时,常常祭出“国家信用”的大旗 ;一旦出现巨亏,更以此为由要求中国政府予以赔偿。外资机构乐得与一家有着“国家信用”的机构对赌,不必顾及偿付风险,进而食髓知味,屡屡得手。

  中国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还处起步阶段,监管机制亦然,因此在很多方面仍有改进空间。比如,证监会可以加强与国外期货经纪商的沟通,解释中国监管政策,说明国有企业只获授权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并没有参与投机交易的授权。

  又如,可以要求期货经纪商只接受中国客户的现金保证金,不得给予授信额度。如果出现问题,中国政府不承担无限的担保责任;如果国外期货经纪商误导中国的客户并出现问题,应该予以起诉,并对国外期货经纪商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如果记录不好,则予以屏蔽。

  此外,监管机构可以引入专业性人才,加强对期货市场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的学习;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对参与境外期货的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检查,一旦出现问题,则加大处罚力度。

  内控缺位

  在高风险的境外期货领域中,除了适当的监管,更重要的是企业本身的内控机制。

  交易员对市场的判断出错,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交易员出身的雷曼兄弟董事长理查德富德曾对《财经》表示,交易员能有56%的判断准确率,已经是不错的交易员。在出现亏损时,交易员容易产生侥幸心理,不肯面对现实,因此,完善的内控机制特别关键。

  美国Resolved公司总裁David Threlkeld将期货市场的丑闻归结为“人性的弱点”,即“贪婪与恐惧”,在市场起伏面前往往不能自持,因此需要严格的内控制度。

  在伦敦期交所发生的日本住友商社交易员滨中泰男丑闻中,David Threlkeld是第一位提出质疑的人。他对记者表示,每当丑闻发生时,都会发现“内控机制或者缺位,或者被刻意地绕开”。

  良好的内控机制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是每位交易员的交易权限明确,有明确的止损线;其次是交易与会计部门互相独立,保证主管可以掌握交易员的仓位信息;其三是良好的执行,在必要时有及时斩仓的决心和机制。

  刘其兵所在的国储物资调节中心的内控机制如何,至今仍不得其详。从记者对于伦敦期货交易商的广泛采访看,刘其兵是该中心方面惟一与期货经纪商打交道的交易员。这可能是其缺乏必要的内控机制的表征之一。

  事物都有两面性。中国国际期货经纪公司总经理马文胜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在付出高昂代价后,依然应该积极地看待行业发展为了境外期货交易行为的规范发展,亡羊补牢刻不容缓。-

  中国参与境外期货大事记

  20世纪90年代初,境外期货交易秩序混乱,全国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公司多于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的公司。1994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的144家期货公司中,仍有110家可以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1993年-1994年间,上海中级法院受理的近500件期货纠纷案件中,80%与境外期货交易有涉;南京金中富、上海润丰、河南财鑫等期货公司相继因境外期货交易纠纷和欺诈而垮台。

  199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文件,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全面规范整顿开始。

  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明确规定各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不得接收新客户和新订单,已持仓者要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平仓后即把汇出境外的保证金调回。

  1995年,境外媒体披露,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UMPEC)、中信三家国企在境外期货交易中,分别损失5300万美元、4400万美元和2700万美元。

  1998年,株洲冶炼厂原厂长曾维伦违规进行期货投机,造成亏损1.75亿美元。

  1998年8月,国务院就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明确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1999年6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再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2001年6月,政策出现松动。中国证监会等颁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2004年12月,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石油衍生产品交易亏损5.5亿美元。

  2005年11月,中国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交易员刘其兵因在伦敦期铜市场投机造成巨亏,金额估计高达数亿美元。此案仍在调查之中。

     策划:

    中国2006:反思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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