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股东之争意外收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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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6:36 第一财经日报 | |||||||||
宏达集团撤诉,华夏金融接手宏达股份的全部28.646%的中国中期股份 本报记者 罗文辉 发自上海 沸沸扬扬达20个月之久的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中期”,去年更名为中国中期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争,近期传出“意外”结局。宏达股份所持中国中期股权已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中期“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一审上诉,因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达集团”)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而于5月24日被终审裁定一审判决即刻生效。一审第三被告宏达股份(600331.SH)则在5 月26 日发布公告称,已于5月24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与华夏金融签订了所持中国中期全部股权的转让协议书。而一审中的三家被告(第一被告为青岛千禧宏达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同属有“四川小德隆”之称的“宏达系”。 去年12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长期占用公司巨额资金而侵害包括两原告(苏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在内其他中国中期股东利益的第一、二两被告,偿还本案第三人即中国中期共计1.64亿元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且第二、三两被告还要对第一被告向第三人所借6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而去年12月18日,宏达集团以本案属“合同之诉”(即“以合同之债为标的的股东代表诉讼”)而非原审的两原告主张的“以侵权关系为前提的股东代表诉讼”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要求依法纠正一审判决上诉人向本案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错误。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赵继明则在二审代理意见中称,本案第三人中国中期虽不是上市公司,但也是一家被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期货经纪公司。且虽然自今年1月1日起才在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增添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国证券市场也已发生五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夭折情况,但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充分考虑到本案所处的特殊时期与社会大环境,尤其是在《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后强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之时。 与宏达集团撤诉几乎同时,宏达股份通过友好协商,将持有的全部中国中期28.646%股权(1.7188亿元出资)作价1.7188亿元转让给华夏金融。 且按照宏达股份的公告,上述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华夏金融首次向宏达股份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2188万元整;第二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000万元整,支付时间为2008年3月30日前;第三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00万元整,支付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前。 但蹊跷的是,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华夏金融,其法定代表人为出资2360万元(占47.2%股份)的宫月云,而后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业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31号)”公告显示应为中国中期旗下北京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更有意思的是,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今年4月3日发布的“关于解除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会员资格及北京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入会的公告”,是“北京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承接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业务及从业人员”。况且1997年成立的华夏金融总共也只有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而令人怀疑其是否有能力如期支付上述价款。 “上述转让安排可能只是个过渡性协议。”中国中期股东之争中涉及的一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他还表示,中国中期将在近期再度召开股东会讨论此事。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